1.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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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註冊政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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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之「生效日期」是指域名註冊於HKIRC資料庫中啟用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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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是指香港一般的工作日,不包括週末、銀行與公眾假期,以及黑色暴雨和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的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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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註冊」是指取消域名登記,使得在HKIRC的註冊庫中最後删除此域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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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是指年齡未滿十一(11)歲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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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字」是指繁體或簡體格式之中文字,或者任何設定於中文異體字表內的異體中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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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異體字表」是指列出不只一種繁體形式和/或簡體形式的中文字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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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域名」是指以下情况之域名:(i)以.hk或.香港結尾(ii) 若.hk作結尾,包含至少一個或多個中文字(iii)可包含一個或多個大寫或小寫英文字母、數字和/或連字號(iv).hk或.香港結尾字之外,總長度不超過15個中文字、字母或數字(v)以中文字、字母或數字開頭和結尾;以及(vi)在第三或第四個字串中不包含連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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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年期」是指域名登記人於登記、續用、分拆中英組合或轉讓時,與註冊服務商簽定之協議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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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機構」之意義闡述於DNDRP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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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DRP」是指HKIRC域名爭議解决政策,包括其程序規則,以及其後續的最新版本、修正和補充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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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是指在.hk或.香港地區頂級域名下的域名,且包括中文域名與英文域名,或視乎情況需要選擇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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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服務」是指和域名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登記、續用、轉讓、修改、中英組合、分拆中英組合或删除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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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域名」是指在.hk地區頂級域名,但不包含中文的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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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等的域名類別」是表示表中同一行的域名類別。同一行的域名類別彼此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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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的英文域名類別 |
.hk的中文域名類別 |
.香港的中文域名類別 |
.com.hk |
.公司.hk |
.公司.香港 |
.org.hk |
.組織.hk |
.組織.香港 |
.net.hk |
.網絡.hk |
.網絡.香港 |
.edu.hk |
.教育.hk |
.教育.香港 |
.gov.hk |
.政府.hk |
.政府.香港 |
.idv.hk |
.個人.hk |
.個人.香港 |
.hk |
.hk |
.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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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DNR」是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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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是指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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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註冊服務商帳戶」是指註冊服務商根據註冊服務商協議開啟並持有的存款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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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NIC」是指Hong Kong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也是.hk域名先前的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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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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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指年齡介於十一(11)歲至十七(17)歲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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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載之政策」是指HKIRC根據其組織大綱及章程、為了管理.hk與.香港地區頂級域名不時制定並刊載之政策、指引、注意事項或程序,並包括此註冊註冊政策、程序及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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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服務商」是指經HKIRC認可的,且域名登記人可透過其申請和/或登記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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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是指其能透過註冊服務商或任何註冊服務商指定的經銷商申請域名,或是目前持有域名的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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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政策、程序和指引」是指此註冊政策、程序和指引,以及其後續的最新版本、修訂和補充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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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協議」是指HKIRC規定須包含於域名登記人與註冊服務商之間簽訂的註冊合約內的條款與條件。域名登記人須同意遵守任何關於註冊域名的註冊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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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是指註冊服務商所登記或授權之註冊服務提供機構或其他經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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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域名列表」是指被保留而不提供予登記的域名清單。HKIRC有權隨時修改且不發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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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層域名」是指結構上僅包含兩層的域名。(例如name.hk或名字.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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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層域名」是指在現有二層域名或其他將來推出的二層域名下可登記,在結構上包含三層級的域名(例如name.com.hk 或名字. 公司.香港)。 |
2.註冊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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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註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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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申請域名註冊時,即代表同意遵守、接受並履行註冊政策中所規範的責任義務與條件。HKIRC可隨時決定提供或不提供任何不同類別之域名予登記。 |
2.2域名爭議解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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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 DNDRP是包含在此註冊政策及註冊協議中的部分。 |
2.3刊載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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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應遵守HKIRC所有關於註冊域名之刊載之政策。HKIRC可隨時修訂或修改這些刊載之政策。 |
3.域名申請基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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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域名類別均有不同的申請資格。不同類別的申請資格如下。 |
3.1分支機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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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條例》第二部成立的分支機搆代表處,必須取得其母公司負責承擔任何關於域名的索償或爭議之保證,並向註冊服務商提供該保證,作為註冊域名的條件。 |
3.2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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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不具註冊域名之資格。 |
3.3未成年人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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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申請註冊域名,但必須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共同執行。若與未成年人共同提出申請時,父母或監護人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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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保證該未成年人完整且適時地履行根據註冊政策對註冊服務商和HKIRC之義務、責任與承諾;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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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根據下述第24條規定,若有任何損失,或該未成年人違反或不履行任何對HKIRC或註冊服務商之義務時,保障HKIRC與註冊服務商為直接債務人並免於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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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二層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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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有興趣的個人或團體均有資格註冊二層域名。註冊服務商在決定是否接受域名登記人申請二層域名時,註冊服務商可要求域名登記人提交任何註冊服務商認為有必要核對域名登記人身分的文件證明。 |
3.5.idv.hk / .個人.hk / .個人. 香港 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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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居民均可申請.idv.hk的英文域名和/或.個人.hk 和/或 .個人.香港的中文域名。在申請時須向本公司提供其香港身分證副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證明 其香港特區居民身份。若域名登記人為未成年人,則該域名登記人的父母或監護人也必須提供給註冊服務商其香港身分證的副本或其他文件證明其身分,亦須提供域名登記人之生證明/監護人證明之副本 (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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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個人.hk 和 .個人.香港之中文域名,必須依據且符合域名登記人香港身分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上的法定名稱,或者,若為未成年人,則必須依據且符合其出生證明文件/監護人證明文件)(若有適用) 上的法定名稱。 |
3.6.com.hk/.公司.hk / .公司. 香港 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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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商業機構均可註冊.com.hk的英文域名和/或.公司.hk和/或.公司.香港的中文域名。域名登記人必須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之營業登記證影印本,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之海外公司登記證,作為申請註冊.com.hk, .公司.hk 或 .公司.香港域名之證明文件。 |
3.7.org.hk/.組織.hk / .組織. 香港 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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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或核准之非牟利組織均可註冊.org.hk 英文域名和/或 .組織.hk 和/或 .組織.香港中文域名。域名登記人在申請.org.hk, .組織.hk 或 . 組織. 香港域名時,必須提供文件證明其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之非牟利法定機構、於公司註冊處登記之非牟利機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取得社團註冊證明書之非牟利機構,或其他於香港境內經許可之「非牟利機構」。 |
3.8.net.hk/ .網絡.hk / .網絡. 香港 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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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網路、設備及服務管理,並持有香港特區政府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此等服務的經營牌照的團體,均具資格申請.net.hk的英文域名和/或網絡.hk 和/或 .網絡.香港的中文域名。域名登記人在申請註冊.net.hk, .網絡.hk或 .網絡.香港 的域名時,必須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給之上述牌照影本,證明申請者為香港境內管理網絡建設、機制與服務之群體。 |
3.9.gov.hk/. 政府.hk / .政府. 香港 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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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及部門均具資格申請.gov.hk 的英文域名和/或 .政府.hk 和/或 .政府. 香港的中文域名。域名登記人在申請註冊.gov.hk, .政 府.hk 或 .政府.香港的域名時,必須提供文件證明其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及部門。 |
3.10.edu.hk/.教育.hk / .教育. 香港 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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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之註冊學校、大專院校和其它經許可之教育機構可申請.edu.hk的英文域名和/或 .教育.hk 和/或 .教育.香港 的中文域名。域名登記人在申請.edu.hk, .教育.hk 或 .教育.香港域名時,應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署頒發之學校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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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註冊人持有一個以上的.edu.hk, .教育.hk 或 .教育. 香港域名,則每個.edu.hk, .教育.hk 或 .教育. 香港域名的管理絡人的聯絡資料必須相同。 |
3.11文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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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或者,該域名登記人為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監護人) 須提交文件以證明其已符合申請該類域名之資格,不論域名是新登記或是已被域名登記人註冊的。除此之外,也會用來核實申請或註冊之資訊。註冊服務商會決定所提交之文件證明是否乎合每項申請或註冊。若註冊服務商在提出文件要求後,而未於HKIRC所述之合理時間內收到所要求之文件證明,註冊服務商可拒絕受理任何申請或取消相關之註冊。 |
3.12註冊多於一個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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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此類申請不牴觸任何註冊政策、刊載之政策或註冊協議之條款,域名登記人可申請多於一個域名。 |
3.13選擇合約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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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註冊服務商申請登記域名、轉讓或分拆中英組合時,或在每一次的續期日,域名登記人均須選擇合約年期或接受註冊服務商或HKIRC所允許的合約年期。初始的合約年期始於域名生效日期。只要續期費用準時付訖,則每次續期乃始於先前合約年期結束後即時生效。 |
3.14保證與承諾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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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域名時,域名登記人保證並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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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盡其所知並確信域名登記人所申請之域名將不侵犯或違反任何第三方之法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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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域名登記人對於該域名之用途為出自善意,且針對域名登記人之利益及法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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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域名登記人將不會蓄意將該域名用以抵觸適用法律與條例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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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所有域名登記人提供給註冊服務商的資訊,包括此類資訊之增修部分皆為真實、完整且精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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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域名登記人接獲任何來自或關於註冊或使用該域名之索償通知、行動或傳喚時,須立即將書面通知送給註冊服務商,告知此類索償通知、行動或傳喚;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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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其符合且一直都符合HKIRC所提出之資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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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同意註冊服務商與HKIRC是依據域名登記人提出之所有保證與承諾來決定是否接受該域名之登記。 |
4.域名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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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選擇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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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申請之英文域名者必須符合域名架構要求,關於英文域名的部分規定於4.2條或4.3條款中;關於中文域名的部分則規定於4.4條款中。若域名不符合4.2、4.3、4.4條規定的域名架構要件求,則該域名之註冊可能會被拒絕。 |
4.2二層英文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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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層英文域名中兩個部分的總長度,包括分隔各部份的點號(.),不得超過63個字元。二層英文域名的第二層級僅能出現字母(A到Z,大小寫均可)、數字(0到9) 及連字號(-)。二層英文域名的第二層僅能以字母或數字做為開頭及結尾,連字號(-)不可出現在第三和第四個字元位置。 |
4.3三層英文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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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層英文域名中三個部分的總長度,包括分隔各部份的點號(.),不得超過63個字元。三層英文域名的第三層級僅能出現字母(A到Z,不分大小寫)、數字(0到9) 及連字號(-)。三層英文域名的第三層僅能以字母或數字做為開頭和結尾,連字號(-)不可出現在第三和第四個字元位置。 |
4.4中文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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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的中文域名必須包含至少一個中文字。若域名登記人向HKIRC提出特別要求,則.香港的中文域名不需要包含中文字(.香港的字尾除外)。其餘的字串可以其他字元組成,例如英文字母(A到Z,a到z),阿拉伯數字(0到9)或連字號(-)。註冊為.hk或.香港的中文域名字串總長度不得超過15個字元。不可以連字號開始或結尾註冊字串,亦不可做為第三和第四個字元。 |
5.申請中文域名的其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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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hk頂級網域下的中文域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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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於此註冊政策生效日期後收到的中文域名申請,都將分配於.香港地區頂級網域之下。若在.香港地區頂級域名之下已有可被申請的中文域名,則不接受此中文域名以.hk作為其地區頂級域名之申請。 |
5.2中文域名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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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在HKIRC指定日期前註冊的以.hk作地區頂級域名之中文域名所有者,都將會自動且免費地配對相同字串的.香港地區頂級網域名,並且獲得相同的有效日期。兩個域名應為同一個人或團體所有。而兩個域名之聯絡資訊、域名伺服器資訊都必須相同。轉讓時也必須一同轉讓,包括域名爭議結果立令域名必須轉讓的情況下。 |
5.3中文域名之異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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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申請的或以後續用的中文域名應被視為包括使用不同中文異體字的所有可能的中文域名組合(按照與申請指定的順序相同的順序),即使您實際只申請了一個中文域名(包括中文域名的繁體和簡體中文版本)而不是任何其他不同的中文異體字均可能被提供予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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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中文域名的爭議,仲裁小組所作的任何決定應包括爭議的中文域名本身,及其根據其中文異體組合之所有可能的異體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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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根據DNDRP之中文域名爭議或索償,以及任何仲裁小組對此所做之決定,都應包含任何中文域名中有可能出現的中文異體字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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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存在於電腦字元中的中文字都會開放予註冊。例如,某些在保留域名列表中的中文域名,或者不存在於中文異體字表中的中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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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註冊服務商或HKIRC認為申請之中文域名含有一個或多個可能是另一中文字的異體字,則不論該中文字是否存在於中文異體字表中,註冊服務商或HKIRC有權拒絕任何此類申請。 |
5.4中文域名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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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文域名之服務,HKIRC已採取了國際化域名標準及指引(包括RFC 3454, 3490, 3491, 3492 和 3743)。HKIRC保留修改關於中文域名政策之權利,以便配合國際化域名標準及指引,且無須通知域名登記人。這包括修改中文異體字表與其內容之權利,且沒有任何限制。 |
5.5外掛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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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須知使用中文域名時可能須要外掛軟體,但不管是HKIRC或註冊服務商都不提供也不負責此類外掛軟體之供應。若任何一方因使用或連結第三方提供之任何外掛或其它軟體而造成損失或破壞,HKIRC或註冊服務商不會對此負上任何責任。 |
6.建立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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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中文域名登記人被分配之英文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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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作中英組合的.香港中文域名登記人(無論是現有的域名註冊或新的域名申請),可以免費申請相同域名類別中的英文域名,其註冊且擁有同樣的到期日。 |
6.2英文域名登記人被分配之中文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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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作中英組合的英文域名登記人(無論是現有域名註冊或新的域名申請),都可以免費申請相同域名類別中的中文域名,其註冊且擁有同樣的到期日。 |
6.3根據6.1和6.2項的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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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域名登記人是根據6.1條內容之相同域名類別下申請英文域名,或者是在6.2條款內容之相同域名類別下申請.香港地區頂級網域之中文域名,都可在現有域名到期日前九十(90)天內隨時提出申請。 |
6.4分配作中英域名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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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6.1或6.2條款下註冊的域名,將可獲分配作中英組合之相關域名中。 |
6.5現有域名作中英域名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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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域名類別中現有之英文域名註冊和.香港中文域名註冊,且都尚未作中英組合的域名,域名登記人可透過註冊服務商隨時申請將兩個域名組合起來作中英域名組合 (請參考6.4條「中英域名組合」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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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6.5條由兩個域名組合起來之中英域名組合,其新的到期日將等於兩個域名在組合前的到期日相加之總和。 |
6.6域名作中英組合後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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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組合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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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中英域名組合內之兩個域名之域名登記人必須為同一個人或團體,若持有權有所更改,或者組合內之其中之一或已上的域名須作轉讓(但非個域名組合),則必須先分拆中英域名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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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在任何情況下希望分拆中英域名組合,則域名登記人可透過註冊服務商完成,但須依據註冊協議中,關於分拆中英域名組合之規定支付費用。若域名登記人無法支付相關費用,則註冊服務商會取消被分拆之域名註冊,而該被分拆之域名將進入凍結期。域名登記人可在凍結期繳付費用並可申請恢復域名註冊。若域名登記人在凍結期完結前仍未申請恢復域名註冊,則該被分拆之域名將會重新開放被公眾註冊。 |
6.7域名註冊處就接受域名之中英組合時之可使用之酌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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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有權自行决定對中英域名組合之組合或分拆申請的接受與否。 |
7.保留域名和受限制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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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保留域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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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有權隨時保留域名,包括依據8.2條款內容拍賣域名之目的,且HKIRC可全權酌情決定不可註冊保留域名。HKIRC不須告知域名登記人或註冊服務商保留任何域名之理由。 |
7.2受限制的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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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以下域名可能會遭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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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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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包括A到Z、0到9和連字號,全部都是單一字元標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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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全球互聯網名稱及號碼分配機構(ICANN)分配之頂級通用域名,包括但不限於ICANN公告之社郡代表頂級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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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網路設定數據專責單位 (IANA)公告之國碼地區頂級網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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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香港特別行政區常見的中文姓氏(僅適用於idv.hk及二層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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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ICANN公告一般通用頂級域名之中文翻譯或社郡代表頂級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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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關於域名之通用技術詞彙和相關國際名稱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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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各類與各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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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常見中文姓氏(僅適用於.個人.hk、.個人.香港及二層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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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及秩序下其應用受管制的中文字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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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保留域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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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保留為任何目的使用包含在保留列表上的任何域名的權利。HKIRC不須告知域名登記人或註冊服務商有關域名納入保留域名列表之理由。 |
7.4使用”government”/”政府”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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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gov.hk、.政府.hk或.政府.香港之域名類別外,註冊服務商或HKIRC有權拒絕接受任何包含”government’’或「政府」字眼,或者註冊服務商或HKIRC認為有可能令公眾認為域名登記人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授權之字眼的申請。 |
7.5使用”bank”/”銀行”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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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申請註冊域名包含”bank” 或「銀行」字眼,或其它衍生之英文或中文或任何翻譯字彙域名,或者使用含有字母順序”b”, “a”, “n”, “k”或中文順序為「銀」「行」的域名,域名登記人在申請此類域名時,必須附上金融管理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條授予同意使用銀行名稱或相關字眼同意書之正本。若域名登記人不受使用銀行名稱及銀行業條例第97款相關說明(例如銀行業條例授權銀行)之約束,或取得金融管理局依據銀行業條例第97款之同意,則不適用本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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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未能符合本7.5條所述的規定,或註冊服務商或HKIRC認為有關的申請可能觸犯銀行業條例第97款規定,則該域名註冊可能會拒絕或被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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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銀行業條例第97條規定,使用銀行名稱與敘述之相關限制詳情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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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第97條 (香港法律第155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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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權指引第七章 |
7.6使用 “insurance”、 “assurance”或「保險」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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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申請註冊包含”insurance”、 “assurance” 或 「保險」字眼,或者其他任何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56(A) 條所述的限制,則域名登記人申請時必須提供保險業監督就有關的域名註冊簽發的書面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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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未能符合按註冊規則第7.6條所述的規定,或者按註冊服務商或HKIRC的理解,有關的申請可能觸犯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56(A) 條,則註冊服務商或HKIRC可拒絕或取消其域名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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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56(A) 條規定,使用“insurance”、 “assurance” 和 「保險」字眼之相關限制詳情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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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第41章保險業公司條例56(A)條 |
7.7限制使用之字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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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不可申請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視為禁止或限制用途字彙所組成之域名(「限制使用之字彙」),除非域名登記人確定使用該域名不會違反此類法律之條款。HKIRC或註冊服務商都不負責查實任何申請之域名是否包含限制使用之字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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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不遵守此政策第7.7條,或若註冊服務商或HKIRC認為該域名註冊可能導致違反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適用法律,則註冊服務商或HKIRC可拒絕或取消相關之域名註冊。 |
7.8其他拒絕域名申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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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服務商和/或HKIRC有權因為其它技術上或營運上之考量,或若有關的域名註冊可能引起公眾混淆,或違背香港的政治安全或利益,或其他抵觸香港法律,而拒絕任何域名註冊之申請。域名登記人及註冊服務商須理解HKIRC持有執行最終查實域名註冊或申請之權利;而在適當的情况,HKIRC亦可自行決定拒絕註冊或續用域名之權利。 |
8.域名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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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一般域名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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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任何規定、政策或HKIRC公告或通過之特殊推廣期間外,所有註冊域名之申請都將按照先到先得之原則來處理。 |
8.2域名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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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有權決定將部份保留或尚未註冊的域名用作拍賣用途,並會將有關的拍賣活動詳情在舉行前十四(14)天在HKIRC的網站上公佈。 |
9.接納域名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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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域名申請之接納與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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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啟用域名註冊之日期為域名登記人域名註冊之生效日期(「啟用日期」)。域名登記人應在域名申請時,闡明註冊域名之年期。 |
9.2拒絕域名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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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註冊政策所述,HKIRC可保留拒絕接納所提出的域名註冊申請並不為拒絕申請作解釋的權利,唯會按合理要求或會按個別情況酌情處理,而提供拒絕域名註冊申請的解釋。 |
9.3HKIRC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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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可在特殊的情況下,自行決定直接向申請者或域名登記人提供域名服務。 |
10.域名註冊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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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使用域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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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域名登記人提出的域名註冊得到接納,該域名登記人即有權使用域名作為域名登記人的網址,唯有關行使行為必須遵守此註冊政策、註冊協議和刊載之政策。 |
10.2域的註冊不代表擁有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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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並不構成域名登記人對於域名所有權之理據。 |
10.3不承擔因使用域名而要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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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域名在任何司法管轄範圍內,HKIRC皆不承擔任何域名註冊用途之責任,尤其是任何違反不論是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或服務商標之情形。 |
10.4不對域名的合法性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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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納域名註冊申請時,HKIRC或註冊服務商不會、亦沒有能力為就域名註冊的合法性作出評估,或對域名的註冊及使用有否侵犯第三者權益而作評估。故此,域名登記人不應以有關域名已被註冊的事實,作為在任何第三方就有關您註冊或使用域名向您提起的任何域名爭議仲裁訴訟中作辯護理據。 |
10.5個人資料的公開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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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域名時,若域名登記人之申請已通過,則表示域名登記人同意HKIRC和註冊服務商可公開域名登記人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管理聯絡人資料 (包括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和電郵地址)、註冊域名的日期和任何爭議處理程序之結果。域名登記人確認知悉有關資料 (若所指的為個人的資料)是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之「個人資料」規定(經不時修改)須要收集的資料。HKIRC將容許公眾人士或團體獲得您域名註冊的資訊,或按本公司的私隱政政策及個人資料收集條例所述的相關目的而查閱有關資料。 |
10.6域名登記人須提供正確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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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應提供給註冊服務商或HKIRC完整且正確的資料,並且在域名註冊期間在有需要時立即更正與更新。 |
10.7註冊服務商監控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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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服務商應監控其透過註冊服務商本身註冊的域名狀態,若域名遭到釣魚、垃圾廣告或其他非法用途,註冊服務商應自發性地或在接獲投訴時進行調查。依據HKIRC之要求或任何來自政府或法律當局之通知,表示域名使途或所提供之網站,有違反任何此類地方之法律、指令、指引、實務守則或條例;或者域名是用於或涉及非法活動;或者HKIRC有理由相信域名註冊之續用或域名之相關網站運作有可能破壞、或對HKIRC/或HKIRC之運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域名產業之商譽造成負面的影響或損害和;或者使HKIRC遭受到第三方索償或民事或刑事訴訟等情况,註冊服務商可刪除或中止域名服務。若註冊服務商未能在特定時間內採取行動,則HKIRC可停止或刪除該域名之註冊。 |
11.名稱伺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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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提供名稱伺服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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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啟動已註冊的域名,您須在註冊域名時提供最少兩個獨立的伺服器資料,有關伺服器須為有效、已連上網路的、並能接收有關域名的查詢及就有關查詢作出適當回應。域名登記人於申請表中提供的聯絡人應負責且熟悉域名服務與其運作。 |
11.2若名稱伺服器無法運作則取消域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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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於申請時列出之名稱伺服器於生效日期後三十(30)天內仍未能正常運作或連接網絡,或者名稱伺服器一直無法回覆域名相關查詢,則該域名註冊將可能被取消。 |
11.3提供臨時伺服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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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於申請註冊域名時,無法提供任何有效的名稱伺服器資訊,則HKIRC或註冊服務商可從啟用日期起,提供臨時性的名稱伺服器紀錄,直至域名紀錄被更新或域名註冊被取消或轉讓為止。 |
11.4更改臨時伺服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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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3.3條,域名登記人可更改由註冊服務商或HKIRC臨時提供的名稱伺服器資訊,以供任何新註冊域名之註冊使用。 |
12.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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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帳戶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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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應選擇並指定一組密碼,作為域名登記人向註冊服務商註冊帳戶之用(「帳戶密碼」)。註冊服務商將使用此組密碼作為認證金鑰,以便將來修改註冊服務商管理下的域名登記人域名註冊資訊。域名登記人應自行全權負責保管此密碼,以防任何未授權之使用,對於此類域名登記人密碼之未授權使用或誤用行為,HKIRC或註冊服務商概不負責。 |
12.2授權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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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帳戶密碼之外,域名登記人還會被提供一個「授權密碼」。這密碼的用途是於域名登記人在轉移任何域名註冊和要求新註冊服務商管理其域名時,必須提供給新註冊服務商的密碼。提供授權密碼也就證明了域名登記人同意轉換域名註冊之註冊服務商。 |
13.修改域名註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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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應確保域名註冊紀錄中的所有資訊都是最新、完整且正確的。 |
13.1網上修改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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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可直接向註冊服務商或透過經銷商提出修改域名註冊資料。 |
13.2修改域名聯絡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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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提交修改域名聯絡人資料的要求並能提供正確域名密碼,註冊服務商會在收到有關申請後進行資料更新,並會在完成修改後,發電郵通知新、舊域名管理聯絡人及技術聯絡人。 |
13.3更改名稱伺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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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提供正確的域名註冊帳戶密碼,註冊服務商就會接受更改域名註冊之名稱伺服器的要求。當收妥網上表格時,註冊服務商將發送一封電子郵件通知管理聯絡人與技術聯絡人。 |
14.註冊服務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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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註冊服務商的行為對域名登記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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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域名登記人,註冊服務商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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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獲授權約束域名登記人遵守註冊政策之條款與條件;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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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已告知域名登記人註冊政策之條款與條件、註冊協議和所有刊載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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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註冊服務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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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或進行任何域名服務申請時,域名登記人同意為任何註冊服務商或其經銷商之錯誤負責,且對於註冊服務商替其繼續提供服務時,須修正並確認任何註冊服務商未被授權的行為。 |
14.不會因註冊服務商之過失而退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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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不因任何理由退還任何費用給域名登記人或代表域名登記人之註冊服務商,包括但不限於註冊服務商或其經銷商於申請過程中提供了不正確的資訊、註冊服務商或其經銷商錯誤地更改或修改了域名登記人的域名紀錄,或者註冊服務商或其經銷商未能遵守註冊政策、註冊服務商協議、註冊協議或任何刊載之政策之條款與條件。為免疑義,HKIRC不受註冊服務商約束,亦無義務依循註冊服務商所作出之聲明。 |
15.取消域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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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域名登記人要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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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可要求註冊服務商取消其域名註冊。若資訊正確,則註冊服務商將接受其取消要求。註冊服務商收到取消要求時,將發送出一封電子郵件通知管理連絡人及技術連絡人。若註冊服務商未於註冊服務商通知HKIRC及域名註冊之管理聯絡人當日起之七(7)天內收到任何有效的異議,則註冊服務商會取消域名登記人的域名註冊。 |
15.2註冊服務商或HKIRC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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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或註冊服務商可因註冊協議或刊載之政策中的任何理由取消域名註冊,包括但不限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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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當收到域名登記人以既定程序提出取消域名註冊之書面請求;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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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若域名登記人未能支付註冊服務商所需費用或在到期日前提供註冊服務商域名註冊所需之文件證明,或者註冊服務商未能支付所需費用給HKIRC;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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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根據23.2條,仲裁小組之判决為取消域名註冊;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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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若域名登記人使用、允許或默許他人使用域名作任何非法行為或目的,或者違反任何法律、規定、條例、命令或其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實施的法律文據,或者有正當理由相信該域名登記人已經或正在進行此類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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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若HKIRC或註冊服務商有理由相信,無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其它任何法律管轄範圍內,若繼續容許該域名註冊,將使HKIRC或相關業界暴露於相當的威脅或風險之下(不可輕忽的程度),以令HKIRC或註冊服務商面臨被他人提出法律起訴的危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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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若HKIRC或註冊服務商有理由相信,無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其它各地,繼續容許該域名註冊將有可能破壞或影響HKIRC或相關業界的名聲和/或商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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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若HKIRC或註冊服務商有理由相信,保留該域名註冊有可能讓HKIRC或註冊服務商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頒佈之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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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域名登記人違反任何註冊政策條款、刊載之政策或註冊協議;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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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域名登記人的域名註冊受到第三方提出爭議,且該第三方已向爭議處理機構(DNDRP內所指定的)提出爭議處理而該域名登記人拒絕依照DNDRP之 仲裁程序答辯;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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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HKIRC或註冊服務商認為,域名之註冊與用途違反了此註冊政策、刊載之政策或相關註冊協議;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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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HKIRC或註冊服務商認為,在申請域名的過程中涉嫌欺騙、提供虛假或具有誤導成份的資料,或隱瞞或删除有關可能對決定是否接受域名註冊或續用域名有影響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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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域名登記人於申請時提供的名稱伺服器並未於域名生效日期後三十(30)天內完整設定、運作或連結網絡,或該名稱伺服器一直都無法回應域名送出的查詢;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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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若HKIRC或註冊服務商認為保留有關的域名註冊為不適當或不正確之行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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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有關個人域名持有人的遺產處理安排經已完成;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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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域名登記人為公司或組織,但已解散或刪除其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登記的公司資格或結束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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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取消域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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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任何按15.2(h)內容中的所述的情况,註冊服務商會向有關域名登記人發出書面通知,並列明取消有關域名註冊的原因。域名登記人可於通知發出日後的七(7)天內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有關域名取消的理據已不存在或不正確。若取消理由是因為域名登記人有違反此註冊政策之虞,則域名登記人必須提出合理證據表示並未違反此註冊政策,或已對有關問題作出補救。 |
15.4取消域名之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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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域名註冊之生效日期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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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就15.2(a) 條,註冊服務商收到域名登記人以規定格式提出之書面要求取消域名註冊後七(7)天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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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就15.2(b) 條,費用到期日後的下一日生效,除非應付費用為根據19.5條內容所述之續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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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就15.2(c) 條,註冊服務商接獲此類通知後十四(14)天後的首天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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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就15.2(d) 條,會在向域名登記人發出通知後即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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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就15.2(e) 條,會在向域名登記人發出通知後即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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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就15.2(f) 條,會在向域名登記人發出通知後即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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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就15.2(g) 條,會在向域名登記人發出通知後即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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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就15.2(h) 條,除非域名登記人向註冊服務商或HKIRC提出合理證據證明有關引致域名取消的行為已不存在或不正確,否則如15.3條所述,域名將於七(7)天結束後的首天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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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就15.2(i) 條,若註冊服務商或HKIRC根據15.2(i) 條執行決定,域名之取消將於通知域名登記人此決定起十四(14)天結束後的首天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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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就15.2(j) 條,註冊服務商收到個人域名持有人就遺產處理安排經已完成的通知的當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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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就15.2(g) 條,註冊服務商收到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公司註冊處就該公司已解散或除名的通知,或有關機構已完成清盤或結束營業的通知當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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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重新使用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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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的域名註冊按本註冊政冊第7條的情况取消,有關的域名會在凍結期後再次接受公眾的註冊申請,域名的凍結期最長可達九十(90)日。 |
16.未授權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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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對未授權取消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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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1條中規定之通知期間,若域名登記人認為有關域名之取消申請皆為未授權,則域名登記人必須提出其合乎註冊服務商要求之反對文件,證明其為域名之合法持有者,註冊服務商才會駁回取消請求。 |
16.2未授權的更改或取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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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1條中規定之通知期間,若域名登記人認為雖然任何關於其域名之取消申請皆為未授權,但卻決定同意此取消行為,在註冊服務商進行取消程序之前,域名登記人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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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提出合乎註冊服務商要求之域名登記人聲明文件,證明其為合法之域名持有者;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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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域名登記人應向註冊服務商提供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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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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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域名服務申請都應以註冊服務商規定之方式與格式提出。 |
17.2提供最新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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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的資訊有任何更改、修改或修正,域名登記人應於十四(14)天內通知註冊服務商此類更改、修改或修正情况。 |
18.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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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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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應支付域名服務相關費用和其它由註冊服務商提供之服務給註冊服務商。 |
18.2付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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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費用應以註冊服務商不時規定之方式支付給註冊服務商。 |
18.3註冊服務商支付給HKIRC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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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可隨時向註冊服務商追索其應支付給HKIRC任何關於域名服務之費用。不論任何理由,若註冊服務商無法支付HKIRC該費用,則HKIRC有權向域名登記人追索該費用。所有費用都應由註冊服務商付給HKIRC。HKIRC可(但沒有義務) 扣除註冊服務商於HKIRC帳戶內存款以支付此類費用。 |
18.4依據已付費用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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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HKIRC收到註冊服務商之應付帳款時,才會提供域名服務給域名登記人。 |
19.域名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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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續用域名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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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域名登記人可根據此註冊政策續用其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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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域名登記人並未違反任何註冊政策、刊載之政策或註冊協議之條款;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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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域名並非HKIRC依據第7條內容所保留之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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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續用域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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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約到期時,域名登記人必須依據最新版本之註冊協議、註冊政策和刊載之政策來續用其域名註冊。 |
19.3續用時選擇合約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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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域名登記人續用其域名註冊時,必須選擇另一段由註冊服務商允許域名註冊之合約年期。 |
19.4續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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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服務商會根據相關註冊協議來規定續期費用,且應於合約年期間結束後當日到期支付。註冊服務商將發送電子郵件提醒紀錄於WHOIS中的帳務聯絡人和域名管理連絡人(若無帳務連絡人,將只寄給管理連絡人),說明續期費用何時到期。 |
19.5未能支付續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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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未能於到期日前支付續期費用,註冊服務商將取消域名登記人的域名註冊,而該域名也將進入凍結期。在凍結期期間,域名登記人須支付續期費用、逾期費用和其他衍生費用,才可申請恢復使用域名。若域名登記人在凍結期期間未有申請恢復使用域名,該域名可能會再提供予公眾登記。 |
20.轉讓域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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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轉讓域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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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域名登記人(在本條款中指「轉讓人」)可依據此註冊政策、刊載之政策和註冊協議中的規定轉讓域名註冊給另一方(「受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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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轉讓人和受讓人彼此同意轉讓行為,並依據註冊服務商規定共同填寫轉讓表格且執行轉讓程序,或者是依據DNDRP,轉讓乃由法院或爭議處理機構指令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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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須遵守此註冊政策、刊載之政策和註冊協議中所定立用於轉讓域名之義務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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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應受此註冊政策、刊載之政策和註冊協議之條款與條件約束;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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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申請轉讓前,轉讓人或受讓人的註冊服務商須支付HKIRC任何相關所需費用;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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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有關的域名註冊沒有第三方提出反對,亦沒有按DNDRP之爭議解決政策等候處理的爭議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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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完成轉讓,轉讓人對於域名註冊之權利和義務即已轉讓給受讓人。 |
20.2有關已清盤或結束營業的機構的域名轉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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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已清盤或結束營業,有關之域名轉讓申請僅能由指定的清盤人或托管人提出,並須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若域名在持有機構清盤或結束營業前未提出轉讓申請,則域名登記人對於該域名之持有權將在收到停業或結束通知後遭到取消。 |
20.3有關已解散或除名中的機構的域名轉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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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持有域名的機構已解散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中除名,則註冊服務商或HKIRC會在收到公司註冊處通知有關機構解散或除名後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 |
20.4有關持有人已死亡的域名轉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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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為個人,則在其亡故後,有關的域名轉讓申請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提出,並須提供相關的證明。若域名在完成處理遺囑前未提出轉讓申請,註冊服務商或HKIRC會在有關遺囑執行人完成處理有關遺囑後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 |
20.5轉讓保留域名列表上的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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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7條,若域名在提出轉讓時已經被HKIRC所保留,則註冊服務商或HKIRC有權不允許轉讓。 |
20.6其他形式的域名轉讓申請不會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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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註冊協議所述進行的域名行使權及所需履行的義務之轉讓外,HKIRC或註冊服務商不會承認域名登記人或其債權人經其他途徑進行的域名持有權及所須履行的義務之轉讓,並保留收回有關域名註冊的權利。 |
21.更換註冊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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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更換須依據註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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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此註冊政策、註冊協議和刊載之政策,註冊服務商不可禁止域名登記人更換註冊服務商。 |
21.2註冊服務商須確保域名註冊可以被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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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刊載之政策、註冊協議和此註冊政策,註冊服務商應確保域名登記人可容易地轉讓註冊域名給其它註冊服務商。 |
21.3更改註冊服務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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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形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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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HKIRC終止了與註冊服務商所簽訂之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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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服務商應立即通知所有域名登記人該註冊服務商在提供域名服務時,發生於本21.3條中所述情形,而根據刊載之政策,註冊服務商應告知域名登記人,使他們將註冊域名轉讓給其他註冊服務商。若域名登記人無法選擇其他的註冊服務商和進行轉讓,則HKIRC將可轉讓該域名註冊以及任何前註冊服務商所擁有關於域名登記人之個人資料給HKDN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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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HKIRC和註冊服務商之間的註冊服務商協議終止時,註冊服務商不得向域名登記人收取任何將域名轉讓給其他註冊服務商之費用。註冊服務商應採取所有必要行動來維護其域名登記人之權利。 |
21.4證明域名登記人欲轉讓域名註冊之授權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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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域名登記人要求更改註冊服務商,域名登記人就須將HKIRC發出的授權碼提供給新的註冊服務商。註冊服務商可要求HKIRC以電郵方式提供此授權碼給域名登記人,若註冊服務商透過域名登記人提出此類請求,則向HKIRC提出此類請求時,不應拒絕或不合理地延誤。授權密碼乃證明域名登記人欲更改註冊服務商,當註冊服務商從域名登記人那裏獲得新的授權碼時,新註冊服務商必須向HKIRC提出更改註冊服務商之請求。更改將於當天生效,或者由HKIRC安排的數天內生效。若更改註冊服務商之行為是在域名登記人不知情,且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發生,則原來之註冊服務商或域名登記人可向HKIRC提出簽署信件與域名登記人法律地位之證明文件來反對更改。若HKIRC認定該反對為有效且可接受,則HKIRC將恢復原來註冊服務商之身分。 |
21.5依據HKNIC註冊協議版本1.x或2.xx更換域名註冊之註冊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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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根據HKNIC註冊協議1.x或2.xx版本註冊域名之域名登記人(在WHOIS搜尋域名時,其「合約版本」欄顯示「舊版」)選擇更改域名之註冊服務商從HKDNR到另一註冊服務商(「新註冊服務商」),則該域名登記人同意並接受域名註冊將必須遵守新註冊服務商現行註冊協議中的條款與條件。為免疑義,當該域名之域名登記人日後選擇將註冊服務商改回HKDNR之註冊服務商時,域名註冊也將必須遵守HKDNR最新版本的註冊協議。 |
22.終止註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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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終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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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5條內容,此註冊政策應於取消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當日起終止(「終止日期」)。 |
22.2註冊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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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終止日期後,註冊政策之第1, 10.3, 10.4, 10.5, 21, 22, 23, 24, 25 和 27條將仍然生效,其餘條款皆應終止。 |
22.3對終止註冊政策無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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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註冊協議終止後,域名登記人不得對註冊服務商或HKIRC提出要求或追索。為免疑義,任何在終止此註冊政策前透過註冊服務商支付給HKIRC的費用,無論是全數或部分,都不予退還給域名登記人。 |
23.域名爭議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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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提出域名註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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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第三方針對域名登記人註冊之域名提出爭議時,有關的域名註冊爭議將按DNDRP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處理。 |
23.2仲裁或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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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爭議可透過爭議處理機構委派之仲裁小組來解決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來進行判決。 |
23.3仲裁小組之最終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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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爭議處理機構委派之仲裁小組所做之決定將視作域名爭議的最終裁決,域名登記人應遵守之。若該裁決為取消域名註冊,則該註冊服務商應在收到裁決後,等候十(10)個工作天起才取消該域名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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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註冊服務商未能執行該裁決,且未向HKIRC提出正當理由,則HKIRC可執行該爭議決定。 |
23.4放棄域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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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欲放棄爭議中的域名註冊,並註冊新的域名,以避免引起訴訟,則註冊服務商應協助域名登記人依據下列條款提出此類申請,且使域名登記人同時保留兩組域名三十(30)天,以便進行域名使用上的交接安排。條件是域名登記人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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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提出書面要求,包括確認您欲申請的新域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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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將域名登記人與提出疑義之第三方之間的和解協議影本提供給註冊服務商,其中具體說明第三方同意域名登記人可於三十(30)天的期間內同時持有爭議中的域名及域名登記人申請的新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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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在仲裁期間域名註冊不能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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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HKIRC或註冊服務商接獲根據DNDRP所提出之爭議仲裁要求通知、或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就有關域名提出訴訟之令狀,則HKIRC或註冊服務商有權中止或拒絕任何關於域名之轉讓申請或其它域名註冊之網上修改(包括刪除),除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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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HKIRC或註冊服務商接到域名登記人及爭議另一方之通知(或者,在法律程序的情形下,為相關訴訟雙方),表示爭議或訴訟已解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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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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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對HKIRC所作的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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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同意保護HKIRC、保障HKIRC並且使其免於受責,包括HKIRC的職員、董事會成員、委員會會員、雇員及代理(統稱’免責方’),免於承受任何責任、損失、損害、費用、法律支出、專業支出與其它無論是否由HKIRC承擔、引起、支付或承受之項目支出, 或是直接或間接因域名登記人或任何第三方註冊或使用域名登記人之域名引起相關之索償、行為或要求。 |
24.2通知域名登記人有關索償需作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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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受保障方應將此類不利於受保障方之聲明、行為或要求,在合理時間內以書面通知寄送給域名登記人。若受保障方未能將適當通知寄給域名登記人,也不影響該受保障方或其他保障方的權利。 |
25.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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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HKIRC之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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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免除任何暨所有損失或權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原因造成之損失或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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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由於服務接入延誤或受干擾,或HKIRC網站或域名相關服務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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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由於域名、密碼、授權密碼或其它安全授權項目遭到未授權使用或誤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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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由於任何根據註冊政策所須提供的資訊或服務之錯誤、疏忽或錯誤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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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域名登記人在申請域名服務過程中所引起的情況;HKIRC處理域名登記人之域名紀錄授權修改或域名登記人未能支付任何費用,包括首次註冊費用或續期費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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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HKIRC根據第15條內容行使權力而導致之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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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無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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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選擇域名之註冊並不賦予域名登記人反對註冊或使用域名之豁免權。 |
25.3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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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明確免除任何無論是明顯或隱含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商品可買賣性、特定用途和非侵權之法定擔保。HKIRC不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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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HKIRC之服務是不間斷、及時、安全或無失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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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使用摘自HKIRC之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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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包括下載第三方外掛軟體或取自HKIRC網站的資料,包括任何透過HKIRC網站連結之第三方網站,均由域名登記人自行決定並須承擔風險。域名登記人將自行負責任何由於下載或擷取此類資料而可能造成電腦系統損壞或遺失資料之結果。 |
25.5網絡通訊失敗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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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網絡通訊可能受干擾、傳輸限制、延遲傳輸和資料誤傳,HKIRC對於任何因網絡通訊失敗,或不在HKIRC控制下傳輸設備失常,導致域名登記人或註冊服務商和HKIRC傳送或接收訊息和處理程序之正確性與即時性受影響之情形概不負責。 |
25.6HKIRC網站的超文字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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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HKIRC網站上的超文字連結不在HKIRC的控制範圍。HKIRC不負責、不代表或保證任何其它透過HKIRC網站超文字連結之網站內容(「第三方網站」)。HKIRC對第三方網站並無贊同或許可之立場。HKIRC將不負責或擔保任何連結至第三方網站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責任或義務之後果。 |
25.7無權向HKIRC追索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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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不應尋求向HKIRC追討,亦無權向HKIRC追討或要求HKIRC賠償與註冊政策所述事項相關而不論以任何形式蒙受、招致或向任何一方支付的任何直接、間接或洐生的損失或損害,或任何申索、訴訟、費用、要求、責任或支出。 |
25.8對間接損失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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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無須對取消及/或域名使用中斷(不論任何原因及是否暫時性或其他)或業務中斷,以及任何間接性、特殊性、附帶性或洐生的任何形式的損害(包括收益損失)承擔責任,而無論是基於合約、侵權(包括疏忽)或其他方式,縱使本公司已獲悉可能產生此等損害。 |
25.9HKIRC所承擔的最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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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況下,HKIRC在此註冊政策下所須承擔的最大責任不會超過某一特定註冊期間所繳付的註冊費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
26.此註冊政策所作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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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保留隨時修改此註冊政策之權利。每次HKIRC修改此註冊政策時,HKIRC將提前於HKIRC的網站:www.hkirc.hk公開修訂版本(若可行,將提前十四(14)天)。此註冊政策之每一修訂版本乃根據修訂版最上方說明之有效日期,並對註冊服務商、域名登記人與HKIRC皆具約束力及效力,且將取代所有先前註冊政策版本中的條款。註冊服務商與域名登記人應定期瀏覽HKIRC網站,以便獲悉此類修訂訊息。 |
27.權利或責任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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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域名登記人不得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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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根據第20條內容所進行的域名註冊轉讓外,域名登記人不得據此註冊政策所載述的任何權利或責任轉讓予他人。 |
27.2HKIRC可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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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可據此註冊政策轉讓與其任何或所有權責。若HKIRC據此註冊政策讓任何權責,則無論理由為何,註冊服務商和域名登記人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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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有關轉讓生效日前繳付所有欠付HKIRC的費用;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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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不會對HKIRC提出任何申索或追討。為避免引起誤會,HKIRC將不會退還在轉讓生效前經已支付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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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與註冊服務商同意,若HKIRC據此註冊政策讓與其權責給新的註冊單位,則所有的資訊和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及域名註冊相關資料都會轉到新的註冊單位。 |
28.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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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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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據此准許或要求之通知或報告應以書面形式請專人遞送、傳真、掛號郵件、快遞服務和/或可能的話,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遞。有關的通知在下列情況下會被視已成功發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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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若郵局郵寄或快遞發送當日之二(2)個工作天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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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若以電子郵件方式,則為郵件寄出後當日(但必須可核實傳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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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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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和註冊服務商之間,以及HKIRC和註冊服務商與域名登記人之間所有關於域名服務的通訊,都應以電子郵件往來。HKIRC和註冊服務商用於此類電子郵件往來之電郵地址應為紀錄於WHOIS的相關域名註冊資料中(可能隨時修改)。 |
28.3無代理或合作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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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註冊政策內容不應被解釋為註冊服務商、域名登記人和HKIRC之間構成任何代理、合夥或其它聯營關係。 |
28.4無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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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若無法要求另一方執行任何此註冊政策之條款,不應視為放棄該條款,或者影響其中一方在將來要求行使該條款之權利。若有違反任何此註冊政策條款之一方棄權,不應視為放棄該條款。無論此註冊政策、註冊協議或刊載之政策之內容為何,HKIRC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放棄任何HKIRC據此註冊政策擁有之權利,或執行任何對於HKIRC有利之條款與條件。 |
28.5分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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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註冊政策中任何條款在任何適用法律或香港特區法院的裁決下被視為不可執行或無效,有關的條款須自此註冊政策中分拆,並在法律許可下繼續生效。註冊服務商和域名登記人同意HKIRC可附加有效及可執行的條款,以替代被視為不可執行或無效的條款,以盡可能達致原有條款在註冊協議中所作的原有目的及意向。 |
28.6英文版註冊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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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註冊政策之英文與中文版本有任何矛盾,一概以以英文版為準。 |
28.7適用法律及裁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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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註冊政策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及規定。所有當事人皆確認順從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之專屬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