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爭議解决政策

適用於.hk及.香港域名

[2011年2月22日生效]

1.

目的

本域名爭議解决政策(“爭議解決政策”) 為域名登記人和註冊服務商間訂定的域名註冊協議之部份 (“註冊協議”),也是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HKIRC)對關於註冊和使用.hk與.香港頂級域名(域名)強制性條款的一部分。本政策述及關於域名登記人與除HKIRC之外的任一方間,對註冊與使用域名爭議之條款與條件。

本域名爭議解决政策第4條將依據HKIRC域名爭議解决政策程序規則(「程序規則」)以及指定仲裁爭議處理服務機構之補充規則(「補充規則」)來執行。

 

 

2.

域名登記人聲明

域名登記人向註冊服務商申請註冊、保留或續用域名時,即代表域名登記人向註冊服務商和HKIRC陳述並保證:

(a)

域名登記人於註冊協議中所作出或於申請域名程序中向註冊服務商提出之陳述皆為完整且正確;

(b)

域名登記人盡其所知並確信,其所申請之域名不侵犯或違反任何第三方之法定權利;

(c)

域名登記人執意使用該域名;

(d)

域名登記人使用此域名,乃合法及合乎本身利益的;

(e)

域名登記人使用域名不會蓄意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及規則;

(f)

任何由域名登記人或域名登記人之代理人提供給註冊服務商或HKIRC的資訊,包括此類資訊之增加或修改部分,皆為完整且正確;且

(g)

當域名登記人接獲任何由於註冊或使用域名引起或相關要求、行動或請求時,域名登記人將立即寄送書面通知給註冊服務商,通知有此類要求、行動或請求,而註冊服務商則應通知HKIRC。

域名登記人有責任確認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有否侵犯或違反其他人之權利。

 

 

3.

域名取消、轉讓及更改

如有下列情況,則註冊服務商或HKIRC可取消、轉讓或更改域名註冊:

(a)

域名登記人和爭議中另一方發給註冊服務商和HKIRC,關於爭議已解決之書面或電子說明收條;或

(b)

註冊服務商或HKIRC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法庭發出命令要求採取此類行動;或

(c)

收到程序規則中所述之仲裁小組決定,要求執行此類關於域名註冊之行動。

即使本域名爭議解决政策已有規定,但註冊服務商或HKIRC仍可依據註冊協議或任何法律規定取消、轉讓或更改域名註冊,

 

 

4.

強制仲裁程序

本條內容說明域名登記人必須遵守強制仲裁程序。這些程序將由HKIRC許可之任何一爭議處理服務機構(「服務機構」)執行。

(a)

適用爭議。若第三方(「申訴者」)向適用機構提出聲明,則域名登記人必須遵守強制仲裁程序,並遵照此類服務機構的程序規則和補充規則,當:

i)

域名登記人的域名和申訴者於香港具權利的商標或服務商標完全相同或容易造成混淆;及

ii)

域名登記人對於域名不具使用權利或不應享有相關的合法利益;及

iii)

域名登記人之域名已註冊,且被惡意使用,及

iv)

若域名由個人註冊,但該域名登記人不符合此類個人域名之註冊條件。

要在仲裁程序中勝訴,申訴者必須證明上述各項皆為現狀行為。就第(i)項關於中文域名,其繁體或簡體形式或任何其他於中文相異字表(按註冊協議中的定義)中出現的異體中文域名或商標,也將被視為與該中文字完全相同或容易造成混淆地相近。

(b)

註冊及用於欺詐意圖之證據。為施行第4條(a)(iii)項,若仲裁小組確認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成立,則會成為惡意註冊及使用域名的理據:

i)

蓄意註冊域名,以將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域名予擁有有關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的申訴人或其競爭對手,以賺取較域名登記人為域名註冊直接洐生之成本多的利潤;或

ii)

註冊域名以阻礙有關的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持有人註冊包含有關商標的域名標或標記及域名登記人已有類似行為的前科;或

iii)

域名登記人註冊域名以干擾競爭對手的業務;或

iv)

蓄意透過使用與申訴人擁有的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相似的域名,以代表域名登記人的網站或網頁,企圖誤導互聯網使用者相信有關的網站、網頁內容或所載的產品或服務,是由申訴人提供、贊助、聯營或得到申訴人授權,從而獲得商業利益。

(c)

違反idv.hk/.個人.hk/.個人.香港域名(「個人域名類別」)註冊合格條件的證據。為施行第4條(a)(iv)項,域名登記人是已違反任何註冊於個人域名類別中的域名合格條件。這包括組成域名之名稱非域名登記人於註冊協議和註冊政策、程序與指引以及刊載之政策中定明之個人.hk和個人.香港域名之法定名稱。

(d)

在域名爭議中如何提出理據證明域名登記人有域名的使用權及合法利益:

當域名登記人接獲如第3條程序規則中所述之申訴並需要作出答辯時,域名登記人應參考程序規則第5條來決定如何準備域名登記人的答辯。

按本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第4條(a)(ii)項,若仲裁小組確認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成立,則會成為證明域名登記人對有關域名有行使權或合法利益:

(i)

有足夠理據證明域名登記人在收到域名爭議通知前,已明顯準備使用或已使用有關域名,或正在香港使用與域名相同的名稱提供商品或服務;或

(ii)

即使域名登記人未於香港境內取得商標或服務商標權,但域名登記人(以個人、企業或其它組織形式) 對有關域名的使用已為大眾所知;或

(iii)

域名登記人擁有商標或服務商標權,而該商標和域名登記人所持有之域名完全相同;或

(iv)

域名登記人將域名用於合法非商業或誠信用途,並未意圖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或損毀爭論中之商標或侵犯相關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或

(v)

若該域名已註冊於其中之一項個人域名類別,則該註冊域名必須為域名登記人自有之「個人名稱」,這可以是(1)域名登記人的法定名稱,或者(2)該域名登記人為人所知之名稱,包括例如是域名登記人若為作者或畫家時所用的筆名;或若域名登記人為歌手或演員時所用的藝名;或域名登記人自創或可顯示其具有使用此虛擬角色名稱的權利。

(e)

選擇服務機構。申訴者向機構提出申訴時,應從HKIRC認可的服務機構之中選擇,所選定之服務機構將處理其仲裁程序。

(f)

開始仲裁程序與處理過程及指派仲裁小組。 程序規則與服務機構之補充規則中說明了開始與執行仲裁程序及指派仲裁小組的處理過程。

(g)

費用。在仲裁小組根據本政策處理任何相關爭議之前,申訴者應將所有費用支付予服務機構,除非域名登記人如程序規則第5條(b)(iv)項或補充規則中所述,選擇仲裁小組成員數目從一位增至三位。在這種情況下,域名登記人與申訴者將平均攤分所付費用。

請注意程序規則第18條(d)項,說明了特殊情況下可能需支付的額外費用,例如舉辦親自到場聽證會。

(h)

HKIRC不涉及仲裁程序。註冊服務商與HKIRC不得也不會參與任何仲裁小組的處理或執行程序;另外,註冊服務商與HKIRC也不會對仲裁小組所作出之裁決負責。




(i)

賠償。根據仲裁小組決定給予申訴者之解決方案,應僅限於要求取消域名登記人之域名或將該域名之註冊轉讓給申訴者,且應由註冊服務商執行。若註冊服務商無法執行,且未提出正當理由,則由HKIRC執行該爭議裁決。

(j)

通知與刊載。服務機構應通知註冊服務商與HKIRC關於任何仲裁小組針對域名所做之裁決。根據本政策及程序規則與機構之補充規則所做之所有裁決皆為最終決議,且應在互聯網或以其他形式全部刊載,除非仲裁小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須要校訂部分裁決。

當申請域名及要求HKIRC或註冊服務商註冊、保持或更新域名註冊時,域名登記人同意仲裁小組針對以域名登記人為被告之仲裁結果,將公開刊載於指派仲裁小組之註冊服務商和/或HKIRC和/或服務機構之網站。

(k)

仲裁小組決議。若仲裁小組決定應取消或轉讓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則註冊服務商將在註冊服務商與HKIRC收到服務機構通知仲裁小組決議後,等候十(10)個工作天才執行該決議。若註冊服務商無法執行該決議,且也未提出令HKIRC接受之正當理由,則由HKIRC執行該爭議決議。

(l)

域名配對。根據註冊政策、程序與指引或依據註冊協議所述之域名配對,其兩個或所有於配對組合中之域名亦須遵照仲裁小組之裁決。若裁決為必須取消或轉讓,則所有配對組合中之域名也須遵照仲裁小組之裁決。

 

 

5.

HKIRC和/或註冊服務商對仲裁程序的參與

註冊服務商和HKIRC將不以任何方式參涉任何域名登記人與其他註冊服務商和HKIRC以外之第三方關於註冊與使用域名登記人域名之爭議仲裁。域名登記人不可應在域名爭議中,將註冊服務商或HKIRC列為參與仲裁的其中一方,或將註冊服務商和/或HKIRC包含在任何此類程序之內。若註冊服務商或HKIRC為此類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則註冊服務商和HKIRC將保留提出任何理據、進行答辯及採取任何適當行動以作出辯護的權利。

 

 

6.

維持現狀

除了上述第3條所述的情況外,註冊服務商或HKIRC不會取消、轉讓、啟動、停用或更改域名註冊的狀況。

 

 

7.

爭議期間域名的轉讓或更改註冊服務商

域名註冊在以下情況下,域名登記人不應轉讓其域名的持有權:(i)根據第4條之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或在域名爭議仲裁結果公佈後十(10)個工作天內;或當(ii) 域名爭議仲裁程序尚未完成,除非受讓人以書面承諾同意遵行仲裁庭對域名爭議作出的裁決。若有任何域名轉讓申請違反本條所述準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保留取消有關域名轉讓申請的權利。

在根據第4條所述的情況,在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期間,或在域名爭議仲裁結果公佈後十(10)個工作天內,域名登記人不應轉讓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給另一位註冊服務商。在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期間,若原註冊服務商願意持續遵守根據本政策與程序規則中,對於域名登記人執行之仲裁程序,域名登記人可轉讓相關域名管理權給另一註冊服務商。若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期間,域名登記人將域名註冊轉讓給另一註冊服務商,則此類爭議依然須遵守原註冊服務商之註冊協議,而新註冊服務商亦須同意執行仲裁小組針對相關域名註冊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8.

政策修改

本政策及程序規則可隨時由HKIRC作出修改。HKIRC每次修改本政策與其程序規則時,將於HKIRC網站www.hkirc.hk事先刊載本政策和/或程序規則之修定版本(如適用則提前十四(14)個日曆天)。本政策和/或程序規則之每一修訂版本,根據修訂版最上方說明之有效日期,對註冊服務商、域名登記人與HKIRC皆具約束力及效力,且將取代所有先前本政策和/或程序規則版本中的條款。域名登記人應定期瀏覽註冊服務商和/或HKIRC網站,以便獲悉此類修訂訊息。

若已修訂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在域名爭議提交予域名爭議仲裁服務提供機構後生效,有關的域名爭議將會按提交時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版本處理,直至仲裁程序完成。

若反對任何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內的修訂,域名登記人只可選擇取消與註冊服務商的域名註冊,唯所繳交的任何費用將不會獲得退還。修訂後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將會適用於您的域名註冊,直至有關的域名註冊取消為止。

 

 

9.

其他

在本政策中:

(a)

凡屬單數之詞彙,其含義包含複數,反之亦然。

(b)

凡屬男性之詞彙,其含義包含女性,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