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适用于.hk及.香港域名

[2011年2月22日生效]

1.

目的

本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争议解决政策”) 为域名登记人和注册服务商间订定的域名注册协议之部份 (“注册协议”),也是香港互联网注册管理有限公司(HKIRC)对关于注册和使用.hk与.香港顶级域名(域名)强制性条款的一部分。本政策述及关于域名登记人与除HKIRC之外的任一方间,对注册与使用域名争议之条款与条件。

本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将依据HKIRC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指定仲裁争议处理服务机构之补充规则(「补充规则」)来执行。

 

 

2.

域名登记人声明

域名登记人向注册服务商申请注册、保留或续用域名时,即代表域名登记人向注册服务商和HKIRC陈述并保证:

(a)

域名登记人于注册协议中所作出或于申请域名程序中向注册服务商提出之陈述皆为完整且正确;

(b)

域名登记人尽其所知并确信,其所申请之域名不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之法定权利;

(c)

域名登记人执意使用该域名;

(d)

域名登记人使用此域名,乃合法及合乎本身利益的;

(e)

域名登记人使用域名不会蓄意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及规则;

(f)

任何由域名登记人或域名登记人之代理人提供给注册服务商或HKIRC的资讯,包括此类资讯之增加或修改部分,皆为完整且正确;且

(g)

当域名登记人接获任何由于注册或使用域名引起或相关要求、行动或请求时,域名登记人将立即寄送书面通知给注册服务商,通知有此类要求、行动或请求,而注册服务商则应通知HKIRC。

域名登记人有责任确认域名登记人之域名注册有否侵犯或违反其他人之权利。

 

 

3.

域名取消、转让及更改

如有下列情况,则注册服务商或HKIRC可取消、转让或更改域名注册:

(a)

域名登记人和争议中另一方发给注册服务商和HKIRC,关于争议已解决之书面或电子说明收条;或

(b)

注册服务商或HKIRC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法庭发出命令要求采取此类行动;或

(c)

收到程序规则中所述之仲裁小组决定,要求执行此类关于域名注册之行动。

即使本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已有规定,但注册服务商或HKIRC仍可依据注册协议或任何法律规定取消、转让或更改域名注册,

 

 

4.

强制仲裁程序

本条内容说明域名登记人必须遵守强制仲裁程序。这些程序将由HKIRC许可之任何一争议处理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执行。

(a)

适用争议。若第三方(「申诉者」)向适用机构提出声明,则域名登记人必须遵守强制仲裁程序,并遵照此类服务机构的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当:

i)

域名登记人的域名和申诉者于香港具权利的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容易造成混淆;及

ii)

域名登记人对于域名不具使用权利或不应享有相关的合法利益;及

iii)

域名登记人之域名已注册,且被恶意使用,及

iv)

若域名由个人注册,但该域名登记人不符合此类个人域名之注册条件。

要在仲裁程序中胜诉,申诉者必须证明上述各项皆为现状行为。就第(i)项关于中文域名,其繁体或简体形式或任何其他于中文相异字表(按注册协议中的定义)中出现的异体中文域名或商标,也将被视为与该中文字完全相同或容易造成混淆地相近。

(b)

注册及用于欺诈意图之证据。为施行第4条(a)(iii)项,若仲裁小组确认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成立,则会成为恶意注册及使用域名的理据:

i)

蓄意注册域名,以将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予拥有有关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的申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赚取较域名登记人为域名注册直接洐生之成本多的利润;或

ii)

注册域名以阻碍有关的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持有人注册包含有关商标的域名标或标记及域名登记人已有类似行为的前科;或

iii)

域名登记人注册域名以干扰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蓄意透过使用与申诉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相似的域名,以代表域名登记人的网站或网页,企图误导互联网使用者相信有关的网站、网页内容或所载的产品或服务,是由申诉人提供、赞助、联营或得到申诉人授权,从而获得商业利益。

(c)

违反idv.hk/.个人.hk/.个人.香港域名(「个人域名类别」)注册合格条件的证据。为施行第4条(a)(iv)项,域名登记人是已违反任何注册于个人域名类别中的域名合格条件。这包括组成域名之名称非域名登记人于注册协议和注册政策、程序与指引以及刊载之政策中定明之个人.hk和个人.香港域名之法定名称。

(d)

在域名争议中如何提出理据证明域名登记人有域名的使用权及合法利益

当域名登记人接获如第3条程序规则中所述之申诉并需要作出答辩时,域名登记人应参考程序规则第5条来决定如何准备域名登记人的答辩。

按本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a)(ii)项,若仲裁小组确认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成立,则会成为证明域名登记人对有关域名有行使权或合法利益:

(i)

有足够理据证明域名登记人在收到域名争议通知前,已明显准备使用或已使用有关域名,或正在香港使用与域名相同的名称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即使域名登记人未于香港境内取得商标或服务商标权,但域名登记人(以个人、企业或其它组织形式) 对有关域名的使用已为大众所知;或

(iii)

域名登记人拥有商标或服务商标权,而该商标和域名登记人所持有之域名完全相同;或

(iv)

域名登记人将域名用于合法非商业或诚信用途,并未意图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损毁争论中之商标或侵犯相关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v)

若该域名已注册于其中之一项个人域名类别,则该注册域名必须为域名登记人自有之「个人名称」,这可以是(1)域名登记人的法定名称,或者(2)该域名登记人为人所知之名称,包括例如是域名登记人若为作者或画家时所用的笔名;或若域名登记人为歌手或演员时所用的艺名;或域名登记人自创或可显示其具有使用此虚拟角色名称的权利。

(e)

选择服务机构。申诉者向机构提出申诉时,应从HKIRC认可的服务机构之中选择,所选定之服务机构将处理其仲裁程序。

(f)

开始仲裁程序与处理过程及指派仲裁小组。 程序规则与服务机构之补充规则中说明了开始与执行仲裁程序及指派仲裁小组的处理过程。

(g)

费用。在仲裁小组根据本政策处理任何相关争议之前,申诉者应将所有费用支付予服务机构,除非域名登记人如程序规则第5条(b)(iv)项或补充规则中所述,选择仲裁小组成员数目从一位增至三位。在这种情况下,域名登记人与申诉者将平均摊分所付费用。

请注意程序规则第18条(d)项,说明了特殊情况下可能需支付的额外费用,例如举办亲自到场听证会。

(h)

HKIRC不涉及仲裁程序。注册服务商与HKIRC不得也不会参与任何仲裁小组的处理或执行程序;另外,注册服务商与HKIRC也不会对仲裁小组所作出之裁决负责。







(i)

赔偿。根据仲裁小组决定给予申诉者之解决方案,应仅限于要求取消域名登记人之域名或将该域名之注册转让给申诉者,且应由注册服务商执行。若注册服务商无法执行,且未提出正当理由,则由HKIRC执行该争议裁决。

(j)

通知与刊载。服务机构应通知注册服务商与HKIRC关于任何仲裁小组针对域名所做之裁决。根据本政策及程序规则与机构之补充规则所做之所有裁决皆为最终决议,且应在互联网或以其他形式全部刊载,除非仲裁小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须要校订部分裁决。

当申请域名及要求HKIRC或注册服务商注册、保持或更新域名注册时,域名登记人同意仲裁小组针对以域名登记人为被告之仲裁结果,将公开刊载于指派仲裁小组之注册服务商和/或HKIRC和/或服务机构之网站。

(k)

仲裁小组决议。若仲裁小组决定应取消或转让域名登记人之域名注册,则注册服务商将在注册服务商与HKIRC收到服务机构通知仲裁小组决议后,等候十(10)个工作天才执行该决议。若注册服务商无法执行该决议,且也未提出令HKIRC接受之正当理由,则由HKIRC执行该争议决议。

(l)

域名配对。根据注册政策、程序与指引或依据注册协议所述之域名配对,其两个或所有于配对组合中之域名亦须遵照仲裁小组之裁决。若裁决为必须取消或转让,则所有配对组合中之域名也须遵照仲裁小组之裁决。

 

 

5.

HKIRC和/或注册服务商对仲裁程序的参与

注册服务商和HKIRC将不以任何方式参涉任何域名登记人与其他注册服务商和HKIRC以外之第三方关于注册与使用域名登记人域名之争议仲裁。域名登记人不可应在域名争议中,将注册服务商或HKIRC列为参与仲裁的其中一方,或将注册服务商和/或HKIRC包含在任何此类程序之内。若注册服务商或HKIRC为此类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则注册服务商和HKIRC将保留提出任何理据、进行答辩及采取任何适当行动以作出辩护的权利。

 

 

6.

维持现状

除了上述第3条所述的情况外,注册服务商或HKIRC不会取消、转让、启动、停用或更改域名注册的状况。

 

 

7.

争议期间域名的转让或更改注册服务商

域名注册在以下情况下,域名登记人不应转让其域名的持有权:(i)根据第4条之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或在域名争议仲裁结果公布后十(10)个工作天内;或当(ii) 域名争议仲裁程序尚未完成,除非受让人以书面承诺同意遵行仲裁庭对域名争议作出的裁决。若有任何域名转让申请违反本条所述准则,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保留取消有关域名转让申请的权利。

在根据第4条所述的情况,在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期间,或在域名争议仲裁结果公布后十(10)个工作天内,域名登记人不应转让域名登记人之域名注册给另一位注册服务商。在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期间,若原注册服务商愿意持续遵守根据本政策与程序规则中,对于域名登记人执行之仲裁程序,域名登记人可转让相关域名管理权给另一注册服务商。若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期间,域名登记人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另一注册服务商,则此类争议依然须遵守原注册服务商之注册协议,而新注册服务商亦须同意执行仲裁小组针对相关域名注册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8.

政策修改

本政策及程序规则可随时由HKIRC作出修改。HKIRC每次修改本政策与其程序规则时,将于HKIRC网站www.hkirc.hk事先刊载本政策和/或程序规则之修定版本(如适用则提前十四(14)个日历天)。本政策和/或程序规则之每一修订版本,根据修订版最上方说明之有效日期,对注册服务商、域名登记人与HKIRC皆具约束力及效力,且将取代所有先前本政策和/或程序规则版本中的条款。域名登记人应定期浏览注册服务商和/或HKIRC网站,以便获悉此类修订讯息。

若已修订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规则在域名争议提交予域名争议仲裁服务提供机构后生效,有关的域名争议将会按提交时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规则版本处理,直至仲裁程序完成。

若反对任何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规则内的修订,域名登记人只可选择取消与注册服务商的域名注册,唯所缴交的任何费用将不会获得退还。修订后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规则将会适用于您的域名注册,直至有关的域名注册取消为止。

 

 

9.

其他

在本政策中:

(a)

凡属单数之词汇,其含义包含复数,反之亦然。

(b)

凡属男性之词汇,其含义包含女性,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