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提出域名爭議
域名註冊政策、程序與指引
.hk及.香港的域名
1.0版本
2011年2月22日起生效
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HKIRC”)自2010年12月15日起,制定了認可註冊服務商的機制,以使認可註冊服務商能提供.hk和.香港地區頂級域名的域名註冊服務,包括域名註冊、續用、轉讓、修改、中英組合、分拆中英組合或删除註冊。HKIRC可認可不同的註冊服務商商執行其註冊服務。認可的.hk和.香港地區頂級域名註冊服務商清單已列於HKIRC的網站供參閱。
此註冊政策、程序與指引是HKIRC刊載的政策的一部份,並適用於.hk和.香港地區頂級域名。註冊服務商與域名登記人皆須遵守此註冊政策、程序與指引,亦須與註冊服務商與域名登記人達成之註冊協議及HKIRC刊載的政策,包括(但不限於) 域名爭議解决政策及其程序規則一起詳閱。
1.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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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註冊政策中: | |||||||||||||||||||||||||
域名之「生效日期」是指域名註冊於HKIRC資料庫中啟用的日期。 | |||||||||||||||||||||||||
「工作日」是指香港一般的工作日,不包括週末、銀行與公眾假期,以及黑色暴雨和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的日子。 | |||||||||||||||||||||||||
「删除註冊」是指取消域名登記,使得在HKIRC的註冊庫中最後删除此域名登記。 | |||||||||||||||||||||||||
「孩童」是指年齡未滿十一(11)歲的人士。 | |||||||||||||||||||||||||
「中文字」是指繁體或簡體格式之中文字,或者任何設定於中文異體字表內的異體中文字。 | |||||||||||||||||||||||||
「中文異體字表」是指列出不只一種繁體形式和/或簡體形式的中文字列表。 | |||||||||||||||||||||||||
「中文域名」是指以下情况之域名:(i)以.hk或.香港結尾(ii) 若.hk作結尾,包含至少一個或多個中文字(iii)可包含一個或多個大寫或小寫英文字母、數字和/或連字號(iv).hk或.香港結尾字之外,總長度不超過15個中文字、字母或數字(v)以中文字、字母或數字開頭和結尾;以及(vi)在第三或第四個字串中不包含連字號。 | |||||||||||||||||||||||||
「合約年期」是指域名登記人於登記、續用、分拆中英組合或轉讓時,與註冊服務商簽定之協議期間。 | |||||||||||||||||||||||||
「爭議處理機構」之意義闡述於DNDRP中。 | |||||||||||||||||||||||||
「DNDRP」是指HKIRC域名爭議解决政策,包括其程序規則,以及其後續的最新版本、修正和補充部分。 | |||||||||||||||||||||||||
「域名」是指在.hk或.香港地區頂級域名下的域名,且包括中文域名與英文域名,或視乎情況需要選擇其一。 | |||||||||||||||||||||||||
「域名服務」是指和域名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登記、續用、轉讓、修改、中英組合、分拆中英組合或删除註冊。 | |||||||||||||||||||||||||
「英文域名」是指在.hk地區頂級域名,但不包含中文的域名。 | |||||||||||||||||||||||||
「相等的域名類別」是表示表中同一行的域名類別。同一行的域名類別彼此相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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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DNR」是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 |||||||||||||||||||||||||
「HKIRC」是指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 | |||||||||||||||||||||||||
「HKIRC註冊服務商帳戶」是指註冊服務商根據註冊服務商協議開啟並持有的存款帳戶。 | |||||||||||||||||||||||||
「HKNIC」是指Hong Kong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也是.hk域名先前的管理機構。 | |||||||||||||||||||||||||
「HKSAR」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香港特別行政區。 | |||||||||||||||||||||||||
「未成年人」是指年齡介於十一(11)歲至十七(17)歲的人士。 | |||||||||||||||||||||||||
「刊載之政策」是指HKIRC根據其組織大綱及章程、為了管理.hk與.香港地區頂級域名不時制定並刊載之政策、指引、注意事項或程序,並包括此註冊註冊政策、程序及指引。 | |||||||||||||||||||||||||
「註冊服務商」是指經HKIRC認可的,且域名登記人可透過其申請和/或登記域名。 | |||||||||||||||||||||||||
「域名登記人」是指其能透過註冊服務商或任何註冊服務商指定的經銷商申請域名,或是目前持有域名的人士。 | |||||||||||||||||||||||||
「註冊政策、程序和指引」是指此註冊政策、程序和指引,以及其後續的最新版本、修訂和補充部分。 | |||||||||||||||||||||||||
「註冊協議」是指HKIRC規定須包含於域名登記人與註冊服務商之間簽訂的註冊合約內的條款與條件。域名登記人須同意遵守任何關於註冊域名的註冊協議。 | |||||||||||||||||||||||||
「經銷商」是指註冊服務商所登記或授權之註冊服務提供機構或其他經銷商。 | |||||||||||||||||||||||||
「保留域名列表」是指被保留而不提供予登記的域名清單。HKIRC有權隨時修改且不發出通知。 | |||||||||||||||||||||||||
「二層域名」是指結構上僅包含兩層的域名。(例如name.hk或名字.香港) | |||||||||||||||||||||||||
「三層域名」是指在現有二層域名或其他將來推出的二層域名下可登記,在結構上包含三層級的域名(例如name.com.hk 或名字. 公司.香港)。 | |||||||||||||||||||||||||
2.註冊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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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註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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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申請域名註冊時,即代表同意遵守、接受並履行註冊政策中所規範的責任義務與條件。HKIRC可隨時決定提供或不提供任何不同類別之域名予登記。 | |||||||||||||||||||||||||
2.2域名爭議解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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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 DNDRP是包含在此註冊政策及註冊協議中的部分。 | |||||||||||||||||||||||||
2.3刊載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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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應遵守HKIRC所有關於註冊域名之刊載之政策。HKIRC可隨時修訂或修改這些刊載之政策。 | |||||||||||||||||||||||||
3.域名申請基本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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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域名類別均有不同的申請資格。不同類別的申請資格如下。 | |||||||||||||||||||||||||
3.1分支機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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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條例》第二部成立的分支機搆代表處,必須取得其母公司負責承擔任何關於域名的索償或爭議之保證,並向註冊服務商提供該保證,作為註冊域名的條件。 | |||||||||||||||||||||||||
3.2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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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不具註冊域名之資格。 | |||||||||||||||||||||||||
3.3未成年人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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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申請註冊域名,但必須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共同執行。若與未成年人共同提出申請時,父母或監護人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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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二層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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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有興趣的個人或團體均有資格註冊二層域名。註冊服務商在決定是否接受域名登記人申請二層域名時,註冊服務商可要求域名登記人提交任何註冊服務商認為有必要核對域名登記人身分的文件證明。 | |||||||||||||||||||||||||
3.5.idv.hk / .個人.hk / .個人. 香港 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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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居民均可申請.idv.hk的英文域名和/或.個人.hk 和/或 .個人.香港的中文域名。在申請時須向本公司提供其香港身分證副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證明 其香港特區居民身份。若域名登記人為未成年人,則該域名登記人的父母或監護人也必須提供給註冊服務商其香港身分證的副本或其他文件證明其身分,亦須提供域名登記人之生證明/監護人證明之副本 (如適用)。 | |||||||||||||||||||||||||
註冊.個人.hk 和 .個人.香港之中文域名,必須依據且符合域名登記人香港身分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上的法定名稱,或者,若為未成年人,則必須依據且符合其出生證明文件/監護人證明文件)(若有適用) 上的法定名稱。 | |||||||||||||||||||||||||
3.6.com.hk/.公司.hk / .公司. 香港 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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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商業機構均可註冊.com.hk的英文域名和/或.公司.hk和/或.公司.香港的中文域名。域名登記人必須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之營業登記證影印本,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之海外公司登記證,作為申請註冊.com.hk, .公司.hk 或 .公司.香港域名之證明文件。 | |||||||||||||||||||||||||
3.7.org.hk/.組織.hk / .組織. 香港 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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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或核准之非牟利組織均可註冊.org.hk 英文域名和/或 .組織.hk 和/或 .組織.香港中文域名。域名登記人在申請.org.hk, .組織.hk 或 . 組織. 香港域名時,必須提供文件證明其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之非牟利法定機構、於公司註冊處登記之非牟利機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取得社團註冊證明書之非牟利機構,或其他於香港境內經許可之「非牟利機構」。 | |||||||||||||||||||||||||
3.8.net.hk/ .網絡.hk / .網絡. 香港 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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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網路、設備及服務管理,並持有香港特區政府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此等服務的經營牌照的團體,均具資格申請.net.hk的英文域名和/或網絡.hk 和/或 .網絡.香港的中文域名。域名登記人在申請註冊.net.hk, .網絡.hk或 .網絡.香港 的域名時,必須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給之上述牌照影本,證明申請者為香港境內管理網絡建設、機制與服務之群體。 | |||||||||||||||||||||||||
3.9.gov.hk/. 政府.hk / .政府. 香港 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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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及部門均具資格申請.gov.hk 的英文域名和/或 .政府.hk 和/或 .政府. 香港的中文域名。域名登記人在申請註冊.gov.hk, .政 府.hk 或 .政府.香港的域名時,必須提供文件證明其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及部門。 | |||||||||||||||||||||||||
3.10.edu.hk/.教育.hk / .教育. 香港 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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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之註冊學校、大專院校和其它經許可之教育機構可申請.edu.hk的英文域名和/或 .教育.hk 和/或 .教育.香港 的中文域名。域名登記人在申請.edu.hk, .教育.hk 或 .教育.香港域名時,應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署頒發之學校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 |||||||||||||||||||||||||
若域名登記人註冊人持有一個以上的.edu.hk, .教育.hk 或 .教育. 香港域名,則每個.edu.hk, .教育.hk 或 .教育. 香港域名的管理絡人的聯絡資料必須相同。 | |||||||||||||||||||||||||
3.11文件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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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或者,該域名登記人為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監護人) 須提交文件以證明其已符合申請該類域名之資格,不論域名是新登記或是已被域名登記人註冊的。除此之外,也會用來核實申請或註冊之資訊。註冊服務商會決定所提交之文件證明是否乎合每項申請或註冊。若註冊服務商在提出文件要求後,而未於HKIRC所述之合理時間內收到所要求之文件證明,註冊服務商可拒絕受理任何申請或取消相關之註冊。 | |||||||||||||||||||||||||
3.12註冊多於一個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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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此類申請不牴觸任何註冊政策、刊載之政策或註冊協議之條款,域名登記人可申請多於一個域名。 | |||||||||||||||||||||||||
3.13選擇合約年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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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註冊服務商申請登記域名、轉讓或分拆中英組合時,或在每一次的續期日,域名登記人均須選擇合約年期或接受註冊服務商或HKIRC所允許的合約年期。初始的合約年期始於域名生效日期。只要續期費用準時付訖,則每次續期乃始於先前合約年期結束後即時生效。 | |||||||||||||||||||||||||
3.14保證與承諾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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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域名時,域名登記人保證並承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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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同意註冊服務商與HKIRC是依據域名登記人提出之所有保證與承諾來決定是否接受該域名之登記。 | |||||||||||||||||||||||||
4.域名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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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選擇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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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申請之英文域名者必須符合域名架構要求,關於英文域名的部分規定於4.2條或4.3條款中;關於中文域名的部分則規定於4.4條款中。若域名不符合4.2、4.3、4.4條規定的域名架構要件求,則該域名之註冊可能會被拒絕。 | |||||||||||||||||||||||||
4.2二層英文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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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層英文域名中兩個部分的總長度,包括分隔各部份的點號(.),不得超過63個字元。二層英文域名的第二層級僅能出現字母(A到Z,大小寫均可)、數字(0到9) 及連字號(-)。二層英文域名的第二層僅能以字母或數字做為開頭及結尾,連字號(-)不可出現在第三和第四個字元位置。 | |||||||||||||||||||||||||
4.3三層英文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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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層英文域名中三個部分的總長度,包括分隔各部份的點號(.),不得超過63個字元。三層英文域名的第三層級僅能出現字母(A到Z,不分大小寫)、數字(0到9) 及連字號(-)。三層英文域名的第三層僅能以字母或數字做為開頭和結尾,連字號(-)不可出現在第三和第四個字元位置。 | |||||||||||||||||||||||||
4.4中文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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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的中文域名必須包含至少一個中文字。若域名登記人向HKIRC提出特別要求,則.香港的中文域名不需要包含中文字(.香港的字尾除外)。其餘的字串可以其他字元組成,例如英文字母(A到Z,a到z),阿拉伯數字(0到9)或連字號(-)。註冊為.hk或.香港的中文域名字串總長度不得超過15個字元。不可以連字號開始或結尾註冊字串,亦不可做為第三和第四個字元。 | |||||||||||||||||||||||||
5.申請中文域名的其他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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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hk頂級網域下的中文域名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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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於此註冊政策生效日期後收到的中文域名申請,都將分配於.香港地區頂級網域之下。若在.香港地區頂級域名之下已有可被申請的中文域名,則不接受此中文域名以.hk作為其地區頂級域名之申請。 | |||||||||||||||||||||||||
5.2中文域名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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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在HKIRC指定日期前註冊的以.hk作地區頂級域名之中文域名所有者,都將會自動且免費地配對相同字串的.香港地區頂級網域名,並且獲得相同的有效日期。兩個域名應為同一個人或團體所有。而兩個域名之聯絡資訊、域名伺服器資訊都必須相同。轉讓時也必須一同轉讓,包括域名爭議結果立令域名必須轉讓的情況下。 | |||||||||||||||||||||||||
5.3中文域名之異體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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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申請的或以後續用的中文域名應被視為包括使用不同中文異體字的所有可能的中文域名組合(按照與申請指定的順序相同的順序),即使您實際只申請了一個中文域名(包括中文域名的繁體和簡體中文版本)而不是任何其他不同的中文異體字均可能被提供予運作。 | |||||||||||||||||||||||||
關於對中文域名的爭議,仲裁小組所作的任何決定應包括爭議的中文域名本身,及其根據其中文異體組合之所有可能的異體字。 | |||||||||||||||||||||||||
任何根據DNDRP之中文域名爭議或索償,以及任何仲裁小組對此所做之決定,都應包含任何中文域名中有可能出現的中文異體字組合。 | |||||||||||||||||||||||||
並非所有存在於電腦字元中的中文字都會開放予註冊。例如,某些在保留域名列表中的中文域名,或者不存在於中文異體字表中的中文字。 | |||||||||||||||||||||||||
若註冊服務商或HKIRC認為申請之中文域名含有一個或多個可能是另一中文字的異體字,則不論該中文字是否存在於中文異體字表中,註冊服務商或HKIRC有權拒絕任何此類申請。 | |||||||||||||||||||||||||
5.4中文域名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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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文域名之服務,HKIRC已採取了國際化域名標準及指引(包括RFC 3454, 3490, 3491, 3492 和 3743)。HKIRC保留修改關於中文域名政策之權利,以便配合國際化域名標準及指引,且無須通知域名登記人。這包括修改中文異體字表與其內容之權利,且沒有任何限制。 | |||||||||||||||||||||||||
5.5外掛軟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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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須知使用中文域名時可能須要外掛軟體,但不管是HKIRC或註冊服務商都不提供也不負責此類外掛軟體之供應。若任何一方因使用或連結第三方提供之任何外掛或其它軟體而造成損失或破壞,HKIRC或註冊服務商不會對此負上任何責任。 | |||||||||||||||||||||||||
6.建立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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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中文域名登記人被分配之英文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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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作中英組合的.香港中文域名登記人(無論是現有的域名註冊或新的域名申請),可以免費申請相同域名類別中的英文域名,其註冊且擁有同樣的到期日。 | |||||||||||||||||||||||||
6.2英文域名登記人被分配之中文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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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作中英組合的英文域名登記人(無論是現有域名註冊或新的域名申請),都可以免費申請相同域名類別中的中文域名,其註冊且擁有同樣的到期日。 | |||||||||||||||||||||||||
6.3根據6.1和6.2項的申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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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域名登記人是根據6.1條內容之相同域名類別下申請英文域名,或者是在6.2條款內容之相同域名類別下申請.香港地區頂級網域之中文域名,都可在現有域名到期日前九十(90)天內隨時提出申請。 | |||||||||||||||||||||||||
6.4分配作中英域名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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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6.1或6.2條款下註冊的域名,將可獲分配作中英組合之相關域名中。 | |||||||||||||||||||||||||
6.5現有域名作中英域名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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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同域名類別中現有之英文域名註冊和.香港中文域名註冊,且都尚未作中英組合的域名,域名登記人可透過註冊服務商隨時申請將兩個域名組合起來作中英域名組合 (請參考6.4條「中英域名組合」內容說明)。 | |||||||||||||||||||||||||
根據6.5條由兩個域名組合起來之中英域名組合,其新的到期日將等於兩個域名在組合前的到期日相加之總和。 | |||||||||||||||||||||||||
6.6域名作中英組合後之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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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組合域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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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在任何情況下希望分拆中英域名組合,則域名登記人可透過註冊服務商完成,但須依據註冊協議中,關於分拆中英域名組合之規定支付費用。若域名登記人無法支付相關費用,則註冊服務商會取消被分拆之域名註冊,而該被分拆之域名將進入凍結期。域名登記人可在凍結期繳付費用並可申請恢復域名註冊。若域名登記人在凍結期完結前仍未申請恢復域名註冊,則該被分拆之域名將會重新開放被公眾註冊。 | |||||||||||||||||||||||||
6.7域名註冊處就接受域名之中英組合時之可使用之酌情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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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有權自行决定對中英域名組合之組合或分拆申請的接受與否。 | |||||||||||||||||||||||||
7.保留域名和受限制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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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保留域名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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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有權隨時保留域名,包括依據8.2條款內容拍賣域名之目的,且HKIRC可全權酌情決定不可註冊保留域名。HKIRC不須告知域名登記人或註冊服務商保留任何域名之理由。 | |||||||||||||||||||||||||
7.2受限制的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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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以下域名可能會遭拒絕: | |||||||||||||||||||||||||
域名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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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保留域名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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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保留為任何目的使用包含在保留列表上的任何域名的權利。HKIRC不須告知域名登記人或註冊服務商有關域名納入保留域名列表之理由。 | |||||||||||||||||||||||||
7.4使用”government”/”政府”的字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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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gov.hk、.政府.hk或.政府.香港之域名類別外,註冊服務商或HKIRC有權拒絕接受任何包含”government’’或「政府」字眼,或者註冊服務商或HKIRC認為有可能令公眾認為域名登記人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授權之字眼的申請。 | |||||||||||||||||||||||||
7.5使用”bank”/”銀行”的字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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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申請註冊域名包含”bank” 或「銀行」字眼,或其它衍生之英文或中文或任何翻譯字彙域名,或者使用含有字母順序”b”, “a”, “n”, “k”或中文順序為「銀」「行」的域名,域名登記人在申請此類域名時,必須附上金融管理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條授予同意使用銀行名稱或相關字眼同意書之正本。若域名登記人不受使用銀行名稱及銀行業條例第97款相關說明(例如銀行業條例授權銀行)之約束,或取得金融管理局依據銀行業條例第97款之同意,則不適用本條件。 | |||||||||||||||||||||||||
若域名登記人未能符合本7.5條所述的規定,或註冊服務商或HKIRC認為有關的申請可能觸犯銀行業條例第97款規定,則該域名註冊可能會拒絕或被取消。 | |||||||||||||||||||||||||
依據銀行業條例第97條規定,使用銀行名稱與敘述之相關限制詳情請參考: | |||||||||||||||||||||||||
銀行業條例第97條 (香港法律第155章) | |||||||||||||||||||||||||
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權指引第七章 | |||||||||||||||||||||||||
7.6使用 “insurance”、 “assurance”或「保險」字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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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申請註冊包含”insurance”、 “assurance” 或 「保險」字眼,或者其他任何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56(A) 條所述的限制,則域名登記人申請時必須提供保險業監督就有關的域名註冊簽發的書面同意書。 | |||||||||||||||||||||||||
若域名登記人未能符合按註冊規則第7.6條所述的規定,或者按註冊服務商或HKIRC的理解,有關的申請可能觸犯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56(A) 條,則註冊服務商或HKIRC可拒絕或取消其域名註冊。 | |||||||||||||||||||||||||
依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56(A) 條規定,使用“insurance”、 “assurance” 和 「保險」字眼之相關限制詳情請參考: | |||||||||||||||||||||||||
香港法律第41章保險業公司條例56(A)條 | |||||||||||||||||||||||||
7.7限制使用之字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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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不可申請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視為禁止或限制用途字彙所組成之域名(「限制使用之字彙」),除非域名登記人確定使用該域名不會違反此類法律之條款。HKIRC或註冊服務商都不負責查實任何申請之域名是否包含限制使用之字彙。 | |||||||||||||||||||||||||
若域名登記人不遵守此政策第7.7條,或若註冊服務商或HKIRC認為該域名註冊可能導致違反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適用法律,則註冊服務商或HKIRC可拒絕或取消相關之域名註冊。 | |||||||||||||||||||||||||
7.8其他拒絕域名申請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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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服務商和/或HKIRC有權因為其它技術上或營運上之考量,或若有關的域名註冊可能引起公眾混淆,或違背香港的政治安全或利益,或其他抵觸香港法律,而拒絕任何域名註冊之申請。域名登記人及註冊服務商須理解HKIRC持有執行最終查實域名註冊或申請之權利;而在適當的情况,HKIRC亦可自行決定拒絕註冊或續用域名之權利。 | |||||||||||||||||||||||||
8.域名分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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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一般域名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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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任何規定、政策或HKIRC公告或通過之特殊推廣期間外,所有註冊域名之申請都將按照先到先得之原則來處理。 | |||||||||||||||||||||||||
8.2域名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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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有權決定將部份保留或尚未註冊的域名用作拍賣用途,並會將有關的拍賣活動詳情在舉行前十四(14)天在HKIRC的網站上公佈。 | |||||||||||||||||||||||||
9.接納域名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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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域名申請之接納與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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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啟用域名註冊之日期為域名登記人域名註冊之生效日期(「啟用日期」)。域名登記人應在域名申請時,闡明註冊域名之年期。 | |||||||||||||||||||||||||
9.2拒絕域名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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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註冊政策所述,HKIRC可保留拒絕接納所提出的域名註冊申請並不為拒絕申請作解釋的權利,唯會按合理要求或會按個別情況酌情處理,而提供拒絕域名註冊申請的解釋。 | |||||||||||||||||||||||||
9.3HKIRC服務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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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可在特殊的情況下,自行決定直接向申請者或域名登記人提供域名服務。 | |||||||||||||||||||||||||
10.域名註冊的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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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使用域名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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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域名登記人提出的域名註冊得到接納,該域名登記人即有權使用域名作為域名登記人的網址,唯有關行使行為必須遵守此註冊政策、註冊協議和刊載之政策。 | |||||||||||||||||||||||||
10.2域的註冊不代表擁有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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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並不構成域名登記人對於域名所有權之理據。 | |||||||||||||||||||||||||
10.3不承擔因使用域名而要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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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域名在任何司法管轄範圍內,HKIRC皆不承擔任何域名註冊用途之責任,尤其是任何違反不論是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或服務商標之情形。 | |||||||||||||||||||||||||
10.4不對域名的合法性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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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納域名註冊申請時,HKIRC或註冊服務商不會、亦沒有能力為就域名註冊的合法性作出評估,或對域名的註冊及使用有否侵犯第三者權益而作評估。故此,域名登記人不應以有關域名已被註冊的事實,作為在任何第三方就有關您註冊或使用域名向您提起的任何域名爭議仲裁訴訟中作辯護理據。 | |||||||||||||||||||||||||
10.5個人資料的公開刊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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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域名時,若域名登記人之申請已通過,則表示域名登記人同意HKIRC和註冊服務商可公開域名登記人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管理聯絡人資料 (包括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和電郵地址)、註冊域名的日期和任何爭議處理程序之結果。域名登記人確認知悉有關資料 (若所指的為個人的資料)是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之「個人資料」規定(經不時修改)須要收集的資料。HKIRC將容許公眾人士或團體獲得您域名註冊的資訊,或按本公司的私隱政政策及個人資料收集條例所述的相關目的而查閱有關資料。 | |||||||||||||||||||||||||
10.6域名登記人須提供正確的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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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應提供給註冊服務商或HKIRC完整且正確的資料,並且在域名註冊期間在有需要時立即更正與更新。 | |||||||||||||||||||||||||
10.7註冊服務商監控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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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服務商應監控其透過註冊服務商本身註冊的域名狀態,若域名遭到釣魚、垃圾廣告或其他非法用途,註冊服務商應自發性地或在接獲投訴時進行調查。依據HKIRC之要求或任何來自政府或法律當局之通知,表示域名使途或所提供之網站,有違反任何此類地方之法律、指令、指引、實務守則或條例;或者域名是用於或涉及非法活動;或者HKIRC有理由相信域名註冊之續用或域名之相關網站運作有可能破壞、或對HKIRC/或HKIRC之運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域名產業之商譽造成負面的影響或損害和;或者使HKIRC遭受到第三方索償或民事或刑事訴訟等情况,註冊服務商可刪除或中止域名服務。若註冊服務商未能在特定時間內採取行動,則HKIRC可停止或刪除該域名之註冊。 | |||||||||||||||||||||||||
11.名稱伺服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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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提供名稱伺服器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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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啟動已註冊的域名,您須在註冊域名時提供最少兩個獨立的伺服器資料,有關伺服器須為有效、已連上網路的、並能接收有關域名的查詢及就有關查詢作出適當回應。域名登記人於申請表中提供的聯絡人應負責且熟悉域名服務與其運作。 | |||||||||||||||||||||||||
11.2若名稱伺服器無法運作則取消域名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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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於申請時列出之名稱伺服器於生效日期後三十(30)天內仍未能正常運作或連接網絡,或者名稱伺服器一直無法回覆域名相關查詢,則該域名註冊將可能被取消。 | |||||||||||||||||||||||||
11.3提供臨時伺服器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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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於申請註冊域名時,無法提供任何有效的名稱伺服器資訊,則HKIRC或註冊服務商可從啟用日期起,提供臨時性的名稱伺服器紀錄,直至域名紀錄被更新或域名註冊被取消或轉讓為止。 | |||||||||||||||||||||||||
11.4更改臨時伺服器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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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3.3條,域名登記人可更改由註冊服務商或HKIRC臨時提供的名稱伺服器資訊,以供任何新註冊域名之註冊使用。 | |||||||||||||||||||||||||
12.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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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帳戶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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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應選擇並指定一組密碼,作為域名登記人向註冊服務商註冊帳戶之用(「帳戶密碼」)。註冊服務商將使用此組密碼作為認證金鑰,以便將來修改註冊服務商管理下的域名登記人域名註冊資訊。域名登記人應自行全權負責保管此密碼,以防任何未授權之使用,對於此類域名登記人密碼之未授權使用或誤用行為,HKIRC或註冊服務商概不負責。 | |||||||||||||||||||||||||
12.2授權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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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帳戶密碼之外,域名登記人還會被提供一個「授權密碼」。這密碼的用途是於域名登記人在轉移任何域名註冊和要求新註冊服務商管理其域名時,必須提供給新註冊服務商的密碼。提供授權密碼也就證明了域名登記人同意轉換域名註冊之註冊服務商。 | |||||||||||||||||||||||||
13.修改域名註冊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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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應確保域名註冊紀錄中的所有資訊都是最新、完整且正確的。 | |||||||||||||||||||||||||
13.1網上修改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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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可直接向註冊服務商或透過經銷商提出修改域名註冊資料。 | |||||||||||||||||||||||||
13.2修改域名聯絡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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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提交修改域名聯絡人資料的要求並能提供正確域名密碼,註冊服務商會在收到有關申請後進行資料更新,並會在完成修改後,發電郵通知新、舊域名管理聯絡人及技術聯絡人。 | |||||||||||||||||||||||||
13.3更改名稱伺服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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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提供正確的域名註冊帳戶密碼,註冊服務商就會接受更改域名註冊之名稱伺服器的要求。當收妥網上表格時,註冊服務商將發送一封電子郵件通知管理聯絡人與技術聯絡人。 | |||||||||||||||||||||||||
14.註冊服務商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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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註冊服務商的行為對域名登記人具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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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域名登記人,註冊服務商保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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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註冊服務商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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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或進行任何域名服務申請時,域名登記人同意為任何註冊服務商或其經銷商之錯誤負責,且對於註冊服務商替其繼續提供服務時,須修正並確認任何註冊服務商未被授權的行為。 | |||||||||||||||||||||||||
14.不會因註冊服務商之過失而退還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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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不因任何理由退還任何費用給域名登記人或代表域名登記人之註冊服務商,包括但不限於註冊服務商或其經銷商於申請過程中提供了不正確的資訊、註冊服務商或其經銷商錯誤地更改或修改了域名登記人的域名紀錄,或者註冊服務商或其經銷商未能遵守註冊政策、註冊服務商協議、註冊協議或任何刊載之政策之條款與條件。為免疑義,HKIRC不受註冊服務商約束,亦無義務依循註冊服務商所作出之聲明。 | |||||||||||||||||||||||||
15.取消域名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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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域名登記人要求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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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可要求註冊服務商取消其域名註冊。若資訊正確,則註冊服務商將接受其取消要求。註冊服務商收到取消要求時,將發送出一封電子郵件通知管理連絡人及技術連絡人。若註冊服務商未於註冊服務商通知HKIRC及域名註冊之管理聯絡人當日起之七(7)天內收到任何有效的異議,則註冊服務商會取消域名登記人的域名註冊。 | |||||||||||||||||||||||||
15.2註冊服務商或HKIRC予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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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或註冊服務商可因註冊協議或刊載之政策中的任何理由取消域名註冊,包括但不限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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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取消域名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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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任何按15.2(h)內容中的所述的情况,註冊服務商會向有關域名登記人發出書面通知,並列明取消有關域名註冊的原因。域名登記人可於通知發出日後的七(7)天內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有關域名取消的理據已不存在或不正確。若取消理由是因為域名登記人有違反此註冊政策之虞,則域名登記人必須提出合理證據表示並未違反此註冊政策,或已對有關問題作出補救。 | |||||||||||||||||||||||||
15.4取消域名之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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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域名註冊之生效日期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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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重新使用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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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的域名註冊按本註冊政冊第7條的情况取消,有關的域名會在凍結期後再次接受公眾的註冊申請,域名的凍結期最長可達九十(90)日。 | |||||||||||||||||||||||||
16.未授權的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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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對未授權取消提出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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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1條中規定之通知期間,若域名登記人認為有關域名之取消申請皆為未授權,則域名登記人必須提出其合乎註冊服務商要求之反對文件,證明其為域名之合法持有者,註冊服務商才會駁回取消請求。 | |||||||||||||||||||||||||
16.2未授權的更改或取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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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1條中規定之通知期間,若域名登記人認為雖然任何關於其域名之取消申請皆為未授權,但卻決定同意此取消行為,在註冊服務商進行取消程序之前,域名登記人必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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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域名登記人應向註冊服務商提供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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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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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域名服務申請都應以註冊服務商規定之方式與格式提出。 | |||||||||||||||||||||||||
17.2提供最新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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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的資訊有任何更改、修改或修正,域名登記人應於十四(14)天內通知註冊服務商此類更改、修改或修正情况。 | |||||||||||||||||||||||||
18.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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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支付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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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應支付域名服務相關費用和其它由註冊服務商提供之服務給註冊服務商。 | |||||||||||||||||||||||||
18.2付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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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費用應以註冊服務商不時規定之方式支付給註冊服務商。 | |||||||||||||||||||||||||
18.3註冊服務商支付給HKIRC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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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可隨時向註冊服務商追索其應支付給HKIRC任何關於域名服務之費用。不論任何理由,若註冊服務商無法支付HKIRC該費用,則HKIRC有權向域名登記人追索該費用。所有費用都應由註冊服務商付給HKIRC。HKIRC可(但沒有義務) 扣除註冊服務商於HKIRC帳戶內存款以支付此類費用。 | |||||||||||||||||||||||||
18.4依據已付費用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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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HKIRC收到註冊服務商之應付帳款時,才會提供域名服務給域名登記人。 | |||||||||||||||||||||||||
19.域名續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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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續用域名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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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域名登記人可根據此註冊政策續用其域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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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續用域名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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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約到期時,域名登記人必須依據最新版本之註冊協議、註冊政策和刊載之政策來續用其域名註冊。 | |||||||||||||||||||||||||
19.3續用時選擇合約年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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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域名登記人續用其域名註冊時,必須選擇另一段由註冊服務商允許域名註冊之合約年期。 | |||||||||||||||||||||||||
19.4續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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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服務商會根據相關註冊協議來規定續期費用,且應於合約年期間結束後當日到期支付。註冊服務商將發送電子郵件提醒紀錄於WHOIS中的帳務聯絡人和域名管理連絡人(若無帳務連絡人,將只寄給管理連絡人),說明續期費用何時到期。 | |||||||||||||||||||||||||
19.5未能支付續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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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未能於到期日前支付續期費用,註冊服務商將取消域名登記人的域名註冊,而該域名也將進入凍結期。在凍結期期間,域名登記人須支付續期費用、逾期費用和其他衍生費用,才可申請恢復使用域名。若域名登記人在凍結期期間未有申請恢復使用域名,該域名可能會再提供予公眾登記。 | |||||||||||||||||||||||||
20.轉讓域名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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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轉讓域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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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域名登記人(在本條款中指「轉讓人」)可依據此註冊政策、刊載之政策和註冊協議中的規定轉讓域名註冊給另一方(「受讓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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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完成轉讓,轉讓人對於域名註冊之權利和義務即已轉讓給受讓人。 | |||||||||||||||||||||||||
20.2有關已清盤或結束營業的機構的域名轉讓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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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已清盤或結束營業,有關之域名轉讓申請僅能由指定的清盤人或托管人提出,並須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若域名在持有機構清盤或結束營業前未提出轉讓申請,則域名登記人對於該域名之持有權將在收到停業或結束通知後遭到取消。 | |||||||||||||||||||||||||
20.3有關已解散或除名中的機構的域名轉讓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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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持有域名的機構已解散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中除名,則註冊服務商或HKIRC會在收到公司註冊處通知有關機構解散或除名後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 | |||||||||||||||||||||||||
20.4有關持有人已死亡的域名轉讓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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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為個人,則在其亡故後,有關的域名轉讓申請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提出,並須提供相關的證明。若域名在完成處理遺囑前未提出轉讓申請,註冊服務商或HKIRC會在有關遺囑執行人完成處理有關遺囑後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 | |||||||||||||||||||||||||
20.5轉讓保留域名列表上的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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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7條,若域名在提出轉讓時已經被HKIRC所保留,則註冊服務商或HKIRC有權不允許轉讓。 | |||||||||||||||||||||||||
20.6其他形式的域名轉讓申請不會被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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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註冊協議所述進行的域名行使權及所需履行的義務之轉讓外,HKIRC或註冊服務商不會承認域名登記人或其債權人經其他途徑進行的域名持有權及所須履行的義務之轉讓,並保留收回有關域名註冊的權利。 | |||||||||||||||||||||||||
21.更換註冊服務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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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更換須依據註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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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此註冊政策、註冊協議和刊載之政策,註冊服務商不可禁止域名登記人更換註冊服務商。 | |||||||||||||||||||||||||
21.2註冊服務商須確保域名註冊可以被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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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刊載之政策、註冊協議和此註冊政策,註冊服務商應確保域名登記人可容易地轉讓註冊域名給其它註冊服務商。 | |||||||||||||||||||||||||
21.3更改註冊服務商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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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形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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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服務商應立即通知所有域名登記人該註冊服務商在提供域名服務時,發生於本21.3條中所述情形,而根據刊載之政策,註冊服務商應告知域名登記人,使他們將註冊域名轉讓給其他註冊服務商。若域名登記人無法選擇其他的註冊服務商和進行轉讓,則HKIRC將可轉讓該域名註冊以及任何前註冊服務商所擁有關於域名登記人之個人資料給HKDNR。 | |||||||||||||||||||||||||
當HKIRC和註冊服務商之間的註冊服務商協議終止時,註冊服務商不得向域名登記人收取任何將域名轉讓給其他註冊服務商之費用。註冊服務商應採取所有必要行動來維護其域名登記人之權利。 | |||||||||||||||||||||||||
21.4證明域名登記人欲轉讓域名註冊之授權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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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域名登記人要求更改註冊服務商,域名登記人就須將HKIRC發出的授權碼提供給新的註冊服務商。註冊服務商可要求HKIRC以電郵方式提供此授權碼給域名登記人,若註冊服務商透過域名登記人提出此類請求,則向HKIRC提出此類請求時,不應拒絕或不合理地延誤。授權密碼乃證明域名登記人欲更改註冊服務商,當註冊服務商從域名登記人那裏獲得新的授權碼時,新註冊服務商必須向HKIRC提出更改註冊服務商之請求。更改將於當天生效,或者由HKIRC安排的數天內生效。若更改註冊服務商之行為是在域名登記人不知情,且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發生,則原來之註冊服務商或域名登記人可向HKIRC提出簽署信件與域名登記人法律地位之證明文件來反對更改。若HKIRC認定該反對為有效且可接受,則HKIRC將恢復原來註冊服務商之身分。 | |||||||||||||||||||||||||
21.5依據HKNIC註冊協議版本1.x或2.xx更換域名註冊之註冊服務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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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根據HKNIC註冊協議1.x或2.xx版本註冊域名之域名登記人(在WHOIS搜尋域名時,其「合約版本」欄顯示「舊版」)選擇更改域名之註冊服務商從HKDNR到另一註冊服務商(「新註冊服務商」),則該域名登記人同意並接受域名註冊將必須遵守新註冊服務商現行註冊協議中的條款與條件。為免疑義,當該域名之域名登記人日後選擇將註冊服務商改回HKDNR之註冊服務商時,域名註冊也將必須遵守HKDNR最新版本的註冊協議。 | |||||||||||||||||||||||||
22.終止註冊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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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終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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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5條內容,此註冊政策應於取消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當日起終止(「終止日期」)。 | |||||||||||||||||||||||||
22.2註冊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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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終止日期後,註冊政策之第1, 10.3, 10.4, 10.5, 21, 22, 23, 24, 25 和 27條將仍然生效,其餘條款皆應終止。 | |||||||||||||||||||||||||
22.3對終止註冊政策無追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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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註冊協議終止後,域名登記人不得對註冊服務商或HKIRC提出要求或追索。為免疑義,任何在終止此註冊政策前透過註冊服務商支付給HKIRC的費用,無論是全數或部分,都不予退還給域名登記人。 | |||||||||||||||||||||||||
23.域名爭議之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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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提出域名註冊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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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第三方針對域名登記人註冊之域名提出爭議時,有關的域名註冊爭議將按DNDRP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處理。 | |||||||||||||||||||||||||
23.2仲裁或法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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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爭議可透過爭議處理機構委派之仲裁小組來解決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來進行判決。 | |||||||||||||||||||||||||
23.3仲裁小組之最終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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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爭議處理機構委派之仲裁小組所做之決定將視作域名爭議的最終裁決,域名登記人應遵守之。若該裁決為取消域名註冊,則該註冊服務商應在收到裁決後,等候十(10)個工作天起才取消該域名註冊。 | |||||||||||||||||||||||||
若註冊服務商未能執行該裁決,且未向HKIRC提出正當理由,則HKIRC可執行該爭議決定。 | |||||||||||||||||||||||||
23.4放棄域名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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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域名登記人欲放棄爭議中的域名註冊,並註冊新的域名,以避免引起訴訟,則註冊服務商應協助域名登記人依據下列條款提出此類申請,且使域名登記人同時保留兩組域名三十(30)天,以便進行域名使用上的交接安排。條件是域名登記人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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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在仲裁期間域名註冊不能作出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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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HKIRC或註冊服務商接獲根據DNDRP所提出之爭議仲裁要求通知、或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就有關域名提出訴訟之令狀,則HKIRC或註冊服務商有權中止或拒絕任何關於域名之轉讓申請或其它域名註冊之網上修改(包括刪除),除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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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免責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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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對HKIRC所作的免責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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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同意保護HKIRC、保障HKIRC並且使其免於受責,包括HKIRC的職員、董事會成員、委員會會員、雇員及代理(統稱’免責方’),免於承受任何責任、損失、損害、費用、法律支出、專業支出與其它無論是否由HKIRC承擔、引起、支付或承受之項目支出, 或是直接或間接因域名登記人或任何第三方註冊或使用域名登記人之域名引起相關之索償、行為或要求。 | |||||||||||||||||||||||||
24.2通知域名登記人有關索償需作出之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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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受保障方應將此類不利於受保障方之聲明、行為或要求,在合理時間內以書面通知寄送給域名登記人。若受保障方未能將適當通知寄給域名登記人,也不影響該受保障方或其他保障方的權利。 | |||||||||||||||||||||||||
25.責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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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HKIRC之責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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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免除任何暨所有損失或權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原因造成之損失或權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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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無豁免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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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選擇域名之註冊並不賦予域名登記人反對註冊或使用域名之豁免權。 | |||||||||||||||||||||||||
25.3免責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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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明確免除任何無論是明顯或隱含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商品可買賣性、特定用途和非侵權之法定擔保。HKIRC不保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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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使用摘自HKIRC之網站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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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包括下載第三方外掛軟體或取自HKIRC網站的資料,包括任何透過HKIRC網站連結之第三方網站,均由域名登記人自行決定並須承擔風險。域名登記人將自行負責任何由於下載或擷取此類資料而可能造成電腦系統損壞或遺失資料之結果。 | |||||||||||||||||||||||||
25.5網絡通訊失敗免責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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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網絡通訊可能受干擾、傳輸限制、延遲傳輸和資料誤傳,HKIRC對於任何因網絡通訊失敗,或不在HKIRC控制下傳輸設備失常,導致域名登記人或註冊服務商和HKIRC傳送或接收訊息和處理程序之正確性與即時性受影響之情形概不負責。 | |||||||||||||||||||||||||
25.6HKIRC網站的超文字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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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HKIRC網站上的超文字連結不在HKIRC的控制範圍。HKIRC不負責、不代表或保證任何其它透過HKIRC網站超文字連結之網站內容(「第三方網站」)。HKIRC對第三方網站並無贊同或許可之立場。HKIRC將不負責或擔保任何連結至第三方網站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責任或義務之後果。 | |||||||||||||||||||||||||
25.7無權向HKIRC追索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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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不應尋求向HKIRC追討,亦無權向HKIRC追討或要求HKIRC賠償與註冊政策所述事項相關而不論以任何形式蒙受、招致或向任何一方支付的任何直接、間接或洐生的損失或損害,或任何申索、訴訟、費用、要求、責任或支出。 | |||||||||||||||||||||||||
25.8對間接損失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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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無須對取消及/或域名使用中斷(不論任何原因及是否暫時性或其他)或業務中斷,以及任何間接性、特殊性、附帶性或洐生的任何形式的損害(包括收益損失)承擔責任,而無論是基於合約、侵權(包括疏忽)或其他方式,縱使本公司已獲悉可能產生此等損害。 | |||||||||||||||||||||||||
25.9HKIRC所承擔的最大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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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況下,HKIRC在此註冊政策下所須承擔的最大責任不會超過某一特定註冊期間所繳付的註冊費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 |||||||||||||||||||||||||
26.此註冊政策所作的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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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保留隨時修改此註冊政策之權利。每次HKIRC修改此註冊政策時,HKIRC將提前於HKIRC的網站:www.hkirc.hk公開修訂版本(若可行,將提前十四(14)天)。此註冊政策之每一修訂版本乃根據修訂版最上方說明之有效日期,並對註冊服務商、域名登記人與HKIRC皆具約束力及效力,且將取代所有先前註冊政策版本中的條款。註冊服務商與域名登記人應定期瀏覽HKIRC網站,以便獲悉此類修訂訊息。 | |||||||||||||||||||||||||
27.權利或責任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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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域名登記人不得進行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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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根據第20條內容所進行的域名註冊轉讓外,域名登記人不得據此註冊政策所載述的任何權利或責任轉讓予他人。 | |||||||||||||||||||||||||
27.2HKIRC可進行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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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可據此註冊政策轉讓與其任何或所有權責。若HKIRC據此註冊政策讓任何權責,則無論理由為何,註冊服務商和域名登記人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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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登記人與註冊服務商同意,若HKIRC據此註冊政策讓與其權責給新的註冊單位,則所有的資訊和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及域名註冊相關資料都會轉到新的註冊單位。 | |||||||||||||||||||||||||
28.一般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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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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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據此准許或要求之通知或報告應以書面形式請專人遞送、傳真、掛號郵件、快遞服務和/或可能的話,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遞。有關的通知在下列情況下會被視已成功發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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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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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RC和註冊服務商之間,以及HKIRC和註冊服務商與域名登記人之間所有關於域名服務的通訊,都應以電子郵件往來。HKIRC和註冊服務商用於此類電子郵件往來之電郵地址應為紀錄於WHOIS的相關域名註冊資料中(可能隨時修改)。 | |||||||||||||||||||||||||
28.3無代理或合作夥伴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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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註冊政策內容不應被解釋為註冊服務商、域名登記人和HKIRC之間構成任何代理、合夥或其它聯營關係。 | |||||||||||||||||||||||||
28.4無豁免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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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若無法要求另一方執行任何此註冊政策之條款,不應視為放棄該條款,或者影響其中一方在將來要求行使該條款之權利。若有違反任何此註冊政策條款之一方棄權,不應視為放棄該條款。無論此註冊政策、註冊協議或刊載之政策之內容為何,HKIRC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放棄任何HKIRC據此註冊政策擁有之權利,或執行任何對於HKIRC有利之條款與條件。 | |||||||||||||||||||||||||
28.5分拆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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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註冊政策中任何條款在任何適用法律或香港特區法院的裁決下被視為不可執行或無效,有關的條款須自此註冊政策中分拆,並在法律許可下繼續生效。註冊服務商和域名登記人同意HKIRC可附加有效及可執行的條款,以替代被視為不可執行或無效的條款,以盡可能達致原有條款在註冊協議中所作的原有目的及意向。 | |||||||||||||||||||||||||
28.6英文版註冊政策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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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註冊政策之英文與中文版本有任何矛盾,一概以以英文版為準。 | |||||||||||||||||||||||||
28.7適用法律及裁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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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註冊政策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及規定。所有當事人皆確認順從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庭之專屬管轄權。 |
域名爭議解决政策
適用於.hk及.香港域名
[2011年2月22日生效]
1.
目的
本域名爭議解决政策(“爭議解決政策”) 為域名登記人和註冊服務商間訂定的域名註冊協議之部份 (“註冊協議”),也是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HKIRC)對關於註冊和使用.hk與.香港頂級域名(域名)強制性條款的一部分。本政策述及關於域名登記人與除HKIRC之外的任一方間,對註冊與使用域名爭議之條款與條件。
本域名爭議解决政策第4條將依據HKIRC域名爭議解决政策程序規則(「程序規則」)以及指定仲裁爭議處理服務機構之補充規則(「補充規則」)來執行。
2.
域名登記人聲明
域名登記人向註冊服務商申請註冊、保留或續用域名時,即代表域名登記人向註冊服務商和HKIRC陳述並保證:
(a)
域名登記人於註冊協議中所作出或於申請域名程序中向註冊服務商提出之陳述皆為完整且正確;
(b)
域名登記人盡其所知並確信,其所申請之域名不侵犯或違反任何第三方之法定權利;
(c)
域名登記人執意使用該域名;
(d)
域名登記人使用此域名,乃合法及合乎本身利益的;
(e)
域名登記人使用域名不會蓄意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及規則;
(f)
任何由域名登記人或域名登記人之代理人提供給註冊服務商或HKIRC的資訊,包括此類資訊之增加或修改部分,皆為完整且正確;且
(g)
當域名登記人接獲任何由於註冊或使用域名引起或相關要求、行動或請求時,域名登記人將立即寄送書面通知給註冊服務商,通知有此類要求、行動或請求,而註冊服務商則應通知HKIRC。
域名登記人有責任確認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有否侵犯或違反其他人之權利。
3.
域名取消、轉讓及更改
如有下列情況,則註冊服務商或HKIRC可取消、轉讓或更改域名註冊:
(a)
域名登記人和爭議中另一方發給註冊服務商和HKIRC,關於爭議已解決之書面或電子說明收條;或
(b)
註冊服務商或HKIRC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法庭發出命令要求採取此類行動;或
(c)
4.
強制仲裁程序
本條內容說明域名登記人必須遵守強制仲裁程序。這些程序將由HKIRC許可之任何一爭議處理服務機構(「服務機構」)執行。
(a)
適用爭議。若第三方(「申訴者」)向適用機構提出聲明,則域名登記人必須遵守強制仲裁程序,並遵照此類服務機構的程序規則和補充規則,當:
i)
域名登記人的域名和申訴者於香港具權利的商標或服務商標完全相同或容易造成混淆;及
ii)
域名登記人對於域名不具使用權利或不應享有相關的合法利益;及
iii)
域名登記人之域名已註冊,且被惡意使用,及
iv)
若域名由個人註冊,但該域名登記人不符合此類個人域名之註冊條件。
要在仲裁程序中勝訴,申訴者必須證明上述各項皆為現狀行為。就第(i)項關於中文域名,其繁體或簡體形式或任何其他於中文相異字表(按註冊協議中的定義)中出現的異體中文域名或商標,也將被視為與該中文字完全相同或容易造成混淆地相近。
(b)
註冊及用於欺詐意圖之證據。為施行第4條(a)(iii)項,若仲裁小組確認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成立,則會成為惡意註冊及使用域名的理據:
i)
蓄意註冊域名,以將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域名予擁有有關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的申訴人或其競爭對手,以賺取較域名登記人為域名註冊直接洐生之成本多的利潤;或
ii)
註冊域名以阻礙有關的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持有人註冊包含有關商標的域名標或標記及域名登記人已有類似行為的前科;或
iii)
域名登記人註冊域名以干擾競爭對手的業務;或
iv)
蓄意透過使用與申訴人擁有的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相似的域名,以代表域名登記人的網站或網頁,企圖誤導互聯網使用者相信有關的網站、網頁內容或所載的產品或服務,是由申訴人提供、贊助、聯營或得到申訴人授權,從而獲得商業利益。
(c)
違反idv.hk/.個人.hk/.個人.香港域名(「個人域名類別」)註冊合格條件的證據。為施行第4條(a)(iv)項,域名登記人是已違反任何註冊於個人域名類別中的域名合格條件。這包括組成域名之名稱非域名登記人於註冊協議和註冊政策、程序與指引以及刊載之政策中定明之個人.hk和個人.香港域名之法定名稱。
(d)
在域名爭議中如何提出理據證明域名登記人有域名的使用權及合法利益:
當域名登記人接獲如第3條程序規則中所述之申訴並需要作出答辯時,域名登記人應參考程序規則第5條來決定如何準備域名登記人的答辯。
按本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第4條(a)(ii)項,若仲裁小組確認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成立,則會成為證明域名登記人對有關域名有行使權或合法利益:
(i)
有足夠理據證明域名登記人在收到域名爭議通知前,已明顯準備使用或已使用有關域名,或正在香港使用與域名相同的名稱提供商品或服務;或
(ii)
即使域名登記人未於香港境內取得商標或服務商標權,但域名登記人(以個人、企業或其它組織形式) 對有關域名的使用已為大眾所知;或
(iii)
域名登記人擁有商標或服務商標權,而該商標和域名登記人所持有之域名完全相同;或
(iv)
域名登記人將域名用於合法非商業或誠信用途,並未意圖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或損毀爭論中之商標或侵犯相關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或
(v)
若該域名已註冊於其中之一項個人域名類別,則該註冊域名必須為域名登記人自有之「個人名稱」,這可以是(1)域名登記人的法定名稱,或者(2)該域名登記人為人所知之名稱,包括例如是域名登記人若為作者或畫家時所用的筆名;或若域名登記人為歌手或演員時所用的藝名;或域名登記人自創或可顯示其具有使用此虛擬角色名稱的權利。
(e)
選擇服務機構。申訴者向機構提出申訴時,應從HKIRC認可的服務機構之中選擇,所選定之服務機構將處理其仲裁程序。
(f)
開始仲裁程序與處理過程及指派仲裁小組。 程序規則與服務機構之補充規則中說明了開始與執行仲裁程序及指派仲裁小組的處理過程。
(g)
(h)
HKIRC不涉及仲裁程序。註冊服務商與HKIRC不得也不會參與任何仲裁小組的處理或執行程序;另外,註冊服務商與HKIRC也不會對仲裁小組所作出之裁決負責。
(i)
賠償。根據仲裁小組決定給予申訴者之解決方案,應僅限於要求取消域名登記人之域名或將該域名之註冊轉讓給申訴者,且應由註冊服務商執行。若註冊服務商無法執行,且未提出正當理由,則由HKIRC執行該爭議裁決。
(j)
通知與刊載。服務機構應通知註冊服務商與HKIRC關於任何仲裁小組針對域名所做之裁決。根據本政策及程序規則與機構之補充規則所做之所有裁決皆為最終決議,且應在互聯網或以其他形式全部刊載,除非仲裁小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須要校訂部分裁決。
當申請域名及要求HKIRC或註冊服務商註冊、保持或更新域名註冊時,域名登記人同意仲裁小組針對以域名登記人為被告之仲裁結果,將公開刊載於指派仲裁小組之註冊服務商和/或HKIRC和/或服務機構之網站。
(k)
仲裁小組決議。若仲裁小組決定應取消或轉讓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則註冊服務商將在註冊服務商與HKIRC收到服務機構通知仲裁小組決議後,等候十(10)個工作天才執行該決議。若註冊服務商無法執行該決議,且也未提出令HKIRC接受之正當理由,則由HKIRC執行該爭議決議。
(l)
域名配對。根據註冊政策、程序與指引或依據註冊協議所述之域名配對,其兩個或所有於配對組合中之域名亦須遵照仲裁小組之裁決。若裁決為必須取消或轉讓,則所有配對組合中之域名也須遵照仲裁小組之裁決。
5.
HKIRC和/或註冊服務商對仲裁程序的參與
註冊服務商和HKIRC將不以任何方式參涉任何域名登記人與其他註冊服務商和HKIRC以外之第三方關於註冊與使用域名登記人域名之爭議仲裁。域名登記人不可應在域名爭議中,將註冊服務商或HKIRC列為參與仲裁的其中一方,或將註冊服務商和/或HKIRC包含在任何此類程序之內。若註冊服務商或HKIRC為此類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則註冊服務商和HKIRC將保留提出任何理據、進行答辯及採取任何適當行動以作出辯護的權利。
6.
維持現狀
除了上述第3條所述的情況外,註冊服務商或HKIRC不會取消、轉讓、啟動、停用或更改域名註冊的狀況。
7.
爭議期間域名的轉讓或更改註冊服務商
域名註冊在以下情況下,域名登記人不應轉讓其域名的持有權:(i)根據第4條之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或在域名爭議仲裁結果公佈後十(10)個工作天內;或當(ii) 域名爭議仲裁程序尚未完成,除非受讓人以書面承諾同意遵行仲裁庭對域名爭議作出的裁決。若有任何域名轉讓申請違反本條所述準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保留取消有關域名轉讓申請的權利。
在根據第4條所述的情況,在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期間,或在域名爭議仲裁結果公佈後十(10)個工作天內,域名登記人不應轉讓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給另一位註冊服務商。在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期間,若原註冊服務商願意持續遵守根據本政策與程序規則中,對於域名登記人執行之仲裁程序,域名登記人可轉讓相關域名管理權給另一註冊服務商。若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期間,域名登記人將域名註冊轉讓給另一註冊服務商,則此類爭議依然須遵守原註冊服務商之註冊協議,而新註冊服務商亦須同意執行仲裁小組針對相關域名註冊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8.
政策修改
本政策及程序規則可隨時由HKIRC作出修改。HKIRC每次修改本政策與其程序規則時,將於HKIRC網站www.hkirc.hk事先刊載本政策和/或程序規則之修定版本(如適用則提前十四(14)個日曆天)。本政策和/或程序規則之每一修訂版本,根據修訂版最上方說明之有效日期,對註冊服務商、域名登記人與HKIRC皆具約束力及效力,且將取代所有先前本政策和/或程序規則版本中的條款。域名登記人應定期瀏覽註冊服務商和/或HKIRC網站,以便獲悉此類修訂訊息。
若已修訂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在域名爭議提交予域名爭議仲裁服務提供機構後生效,有關的域名爭議將會按提交時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版本處理,直至仲裁程序完成。
若反對任何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內的修訂,域名登記人只可選擇取消與註冊服務商的域名註冊,唯所繳交的任何費用將不會獲得退還。修訂後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將會適用於您的域名註冊,直至有關的域名註冊取消為止。
9.
其他
在本政策中:
(a)
凡屬單數之詞彙,其含義包含複數,反之亦然。
(b)
凡屬男性之詞彙,其含義包含女性,反之亦然。
.hk及.香港 域名的域名爭議處理政策
程序規則
[2011年2月22日生效]
根據域名爭議處理政策之爭議處理仲裁程序,應由程序規則、執行程序之機構之補充規則以及仲裁條例(341章)( 詳見http://www.legislation.gov.hk/index.htm有更多關於仲裁條例的詳情) 來決定,包括任何有效期間內的增修法案。
1. | 定義 | ||||
在此規則中: | |||||
仲裁小組是指由服務提供機構委任以對有關域名註冊申訴案件進行裁決的仲裁小組。 | |||||
工作日是指香港的一般工作日;而週末、銀行與公眾假期,以及黑色暴雨和懸掛八號以上風球之情形的日子皆不包含在內。 | |||||
申訴是指在此程序規則第3條所述之申訴案件。 | |||||
申訴人是指提出關於域名註冊爭議的一方。 | |||||
DNDRP是指HKIRC域名爭議處理政策,其被引用且成為域名登記人與註冊商間註冊協議的一部分。 | |||||
域名是指.hk或.香港頂層地區域名下註冊的域名。 | |||||
域名類別的定義闡述於註冊政策中。 | |||||
HKIRC是指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 | |||||
仲裁組員是指爭議解決服務提供機構委任的仲裁小俎成員機構指派仲裁小組中的個別成員。 | |||||
當事者是指申訴人或答辯人。 | |||||
服務提供機構指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爭議解決服務提供機構,指定的服務提供機構詳列於此。 | |||||
域名登記人是指域名註冊之持有者。 | |||||
註冊服務商是指替答辯人註冊申訴主體域名的公司。 | |||||
註冊協議是指HKIRC所規定關於域名的強制性條款,由註冊服務商和域名登記人共同遵守。 | |||||
註冊政策是指由HKIRC制定且隨時能修改之註冊政策、程序和指引。 | |||||
答辯人是指申訴人提出申訴之域名的持有人。 | |||||
答辯是指按本程序規則第5條所作出的回應。 | |||||
逆向域名侵奪是指將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用於使答辯人喪失域名之不良意圖。 | |||||
程序規則是指此關於.hk和.香港域名爭議處理政策之程序規則。 | |||||
補充規則是指執行域名仲裁程序服務提供機構提出之補充規則。補充規則應涵蓋的主題包括費用、字數與頁數的限制和指引、與服務機構及仲裁小組之間的通訊方式,以及封頁格式等等。如有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程序規則和補充規則相牴觸的情況,以爭議處理政策程序規則為優先。 | |||||
書面通知是指根據政策之行政程序,機構給答辯人的印行本格式通知,其中應告知答辯人有關對其提出之申,也應告之該服務機構已以電子方式將包括所有附件之申訴書傳送給答辯人。書面通知不包括印行本格式之申訴書或其它附件。 | |||||
2. | 申訴通知 | ||||
(a) | 在通知答辯人有關申訴時,服務提供機構有責任以合理可行的途徑將有關的申訴資料傳送予答辯人。若已將資料傳送,或透過下列途徑將資料傳送,則無需理會有關的責任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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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除了第2條(a)項所提出的,任何根據此程序規則與申訴人或答辯人的書面通訊方式,都應以電子形式透過網絡路傳送(提供有關傳輸紀錄),或以任何申訴人或答辯人合理要求之建議方式個別傳送(見第3條(b)(iii)項和第5條(b)(iii)項)。 | ||||
(c) | 任何對服務提供機構或仲裁小組所發的通知,須按有關提供機構之補充規則所述的方式(包括份數)處理。 | ||||
(d) | 有關通知須以按程式規則第十一條所述的語言編寫。若可行的話,電郵通訊應以純文字檔案式發送。 | ||||
(e) | 若需更改聯絡資料,爭議雙方可通知有關的域名服務提供機構;答辯人可通知域名服務註冊商。 | ||||
(f) | 除非在本程序規則中另有說明,或仲裁小組另有決議,否則所有據此程序規則之通知應在下列時間完成傳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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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除非在本程序規則另有規定外,所有按本程序規則計算的時段,須由按述第2條(f)項所述最早發出的通知的確認傳送完成日期起計算。 | ||||
(h) | 由以下單位發出之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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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發出通知的一方有責任保存所發的文件、有關傳送的實據及資料紀錄,以便受影響的一方作出檢查或用作有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提供機構根據第2條(a)(i)項,以郵寄方式寄送和/或傳真書面通知給申訴人之情况。 | ||||
(j) | 當寄送方將訊息寄出,並收未能傳遞的通知時,寄送方應立即通知仲裁小組、服務提供機構和相關當事人。關於訊息和任何回應之進一步程序,應由仲裁小組裁決,若尚未指派仲裁小組,則由服務提供機構執行。 | ||||
3. | 申訴 | ||||
(a) | 任何個人或群體都可根據域名爭議處理政策與此程序規則,向任何所選擇的服務提供機構提出申訴並展開仲裁程序。 | ||||
(b) | 包含附件的申訴書應以電子形式提交,並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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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本申訴的同時,申訴人同意按.hk和.香港域名之域名爭議處理政策、域名爭議處理政策及其處理程序規則和機構補充規則做出最終決議。在香港以仲裁方式解決有關申訴,並確認其就涉及的名爭議所作的仲裁為最終裁決並具法律約束力。」 | |||||
「申訴人同意其就域名註冊提出的爭議或爭議解決所要求的索償、解決方案,只針對域名持有人,除欺詐行為之外,並不會影響(a)爭議服務提供機構及審理此爭議的仲裁組成員;(b)HKIRC或(c) 域名註冊服務商;以及(d)爭議處理機構、HKIRC或域名註冊服務之董事、主管、職員、雇員和代理,以上各項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 |||||
「提出本申訴的同時,申訴人同意仲裁小組就有關域名爭議所作的裁決可能會向外公佈、並可能會在不限於HKIRC和/或委任仲裁小組之服務提供機構之網站或以其他形式公佈。」 | |||||
「申訴人確認在本申訴內容中之資訊為完整且正確。本申訴並非因任何如騷擾之類的不當意圖而提出,且本申訴之陳述是根據程序規則及適用法律提出,屬於現時合法的理據,且由於正當意圖與合理論據延伸而來。」;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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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申訴內容可能僅涉及一組配對域名;但若該域名是以如註冊政策第5.2條所述之配對方式存在,則其配對的兩個域名都應包含在申訴內容中,且以仲裁程序共同處理。 | ||||
4. | 申訴通知 | ||||
(a) | 申訴人選擇之機構應檢閱申訴內容之行政流程是否符合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程序規則和機構補充規則,若符合則應以第2條(a)項所述之方式,在申訴人根據第18條內容支付費用單據日期後三(3)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書以電子格式轉寄給答辯人 (包括機構補充規則所規定之說明封頁),並寄送申訴之書面通知(包括說明封頁)。 | ||||
(b) | 若服務提供機構發現申訴書不符行政規定,則應立即在三(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訴人認定不符的部分。申訴人應在五(5)個工作日內修正此類缺失,否則仲裁程序將遭撤回,但不妨礙另一件關於同項域名申訴之申訴人權益。機構應在收到申訴人之已修正申訴書後三(3)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書轉寄給答辯人(包括機構補充規則所規定之說明封面頁)。 | ||||
(c) | 進入仲裁程序的日期應為機構根據第2條(a)項或第2條(b)項完成所述責任的日期,因為這關係到將申訴書轉寄給被答辯人的情形。 | ||||
(d) | 機構應立即通知申訴人、答辯人、相關註冊商和HKIRC展開仲裁程序的日期。 | ||||
5. | 答辯 | ||||
(a) | 答辯人應在展開仲裁程序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向機構提交答辯書。 | ||||
(b) | 申訴人都應以電子檔格式提交答辯書,包括所有附件,並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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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確認答辯書中之資訊為完整且正確,且本答辯書並非因任何如騷擾之類的不當意圖而提出,其主張是根據域名爭議處理程序、程序規則、爭議處理機構之補充規則和適用法律提出,屬於現時合法的理據,有關理據的合法性可按恰當合理之理據延伸而來」;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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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若申訴人已選定由單一成員組成之仲裁小組來裁定爭議,而答辯人選擇以三名成員組成之仲裁小組的話,則如服務提供機構補充規則中所述,答辯人應支付適用於三人成員之仲裁小組費用的一半。此項費用應由申訴人提交答辯書時一同支付給服務提供機構,若未按照此方式繳交費用,則將由單一成員之仲裁小組來解決爭議。 | ||||
(d) | 服務提供機構可就答辯人提出的要求,酌情決定是否延長提交答辯資料的期限。在服務提供機構核准下,域名爭議雙方可透過書面約定延長提交答辯書的期限。 | ||||
(e) | 除非有關提供機構就特殊情況酌情作出決定,若答辯人未有如期提交答辯資料,仲裁庭將按當時己提交的申訴資料及證據作出裁決。 | ||||
6. | 委任仲裁小組及作出裁決的期限 | ||||
(a) | 每個服務提供機構須設立一份公開的仲裁員名單,並連附有關成員的履歷資料。 | ||||
(b) | 若申訴人和答辯人均未有選擇由三名成員組成的仲裁小組(詳見第3條(b)(iv)項和第5條(b)(iv)項),則服務提供機構在收到答辯書後五(5)個工作日內,或者提出申訴的時效內,應從機構的仲裁小組名單中指派一位仲裁人員來組成仲裁小組。單一成員仲裁小組的費用由申訴人全額支付。 | ||||
(c) | 若申訴人和答辯人都選擇由三名成員組成之仲裁小組來處理爭議,則服務提供機構應根據第6條(e)項所述之程序指派三位仲裁人員。三人成員之仲裁小組的費用應由申訴人全額支付,除非答辯人也選擇了三名成員之仲裁小組,在這種情況下,相關費用將由雙方平均承擔。 | ||||
(d) | 除非已選擇由三名成員組成仲裁小組,否則申訴人須在收到答辯人的答辯書述明選擇以三名成員組成仲裁小組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服務提供機構提交三名小組成員候選人的姓名及聯絡資料(有關成員須由接納申訴的服務提供機構之仲裁成員名單中選出) ; | ||||
(e) | 若申訴人或答辯人選擇以三名成員組成仲裁小組,服務提供機構須首先從申訴人及答辯人提供的仲裁員名單中挑選一名成員組成仲裁庭。若服務提供機構在五個工作天內無法從任何一方的仲裁員名單中委任仲裁庭成員,則須從其仲裁員名單上的其他人選中作出委任。第三名仲裁庭成員須由服務提供機構提交給域名爭議雙方的五名人選中委任。提供機構在選擇該五名人選時,須盡可能按域名爭議雙方意向作出合理平衡,而域名爭議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包括電郵),在提供機構選出五名人選前之五個工作日天表達本身的意願。 | ||||
(f) | 全體仲裁小組成員一經委任,服務提供機構須通知域名爭議雙方已確定的仲裁小組成員名單,以及仲裁小組向服務提供機構發送有關裁決通知的日期(除特殊情況外)。 | ||||
7. | 公平性與獨立性 | ||||
仲裁人員應為公平、獨立,且在接受任何指派前,必須向機構揭露任何可能會影響仲裁人員之公平性或獨立性的合理懷疑。若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階段,有任何情況會引起仲裁人員之公平性或獨立性的合理懷疑,則仲裁人員應立即將此類情況通知服務提供機構,服務提供機構有全權決定會否從機構的仲裁人員名單中指派另一成員作替代。 | |||||
8. | 域名爭議雙方與仲裁小組間的訊息往來 | ||||
域名爭議任何一方及其代表均不得單方面與仲裁小組作任何形式的聯絡,若有任何通知,均須按服務提供機構補充規則所述的方式進行。 | |||||
9. | 向仲裁小組提交檔案資料 | ||||
不論有關的仲裁小組由一名成員組成,或是由三名成員組成,在委任仲裁小組程序式成後,服務提供機構須立即將有關的檔案資料送交有關的仲裁小組。 | |||||
10. | 仲裁小組可以行使的一般權力 | ||||
(a) | 仲裁小組應根據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程序規則和機構補充規則,以適當的方式執行仲裁程序。 | ||||
(b) | 在任何情況下,仲裁庭須確保域名爭議雙方均受到公平對待,且均有平等機會為爭議作出陳述。 | ||||
(c) | 每個仲裁小組都應確保仲裁程序盡快展開;在特殊情況下,任何一方可據此程序規則、機構補充規則或仲裁小組安排之時間提出請求或由小組自行決定延長裁決時間。 | ||||
(d) | 仲裁小組須決定所呈證明之可採納性、相關性,並衡量其重要性及舉證能力。 | ||||
11. | 仲裁程序所用語言 | ||||
(a) | 除非當事人雙方另有共悉,否則有關英文.hk域名的仲裁程序語言應以英語,而有關中文.hk 或. 香港域名應以中文進行;惟仲裁小組有權在考慮仲裁程序式有情況後另作最終決定。 | ||||
(b) | 仲裁小組有權要求以非仲裁程序語言提交之文件附上以仲裁程序語言翻譯之全部或部分譯本。 | ||||
12. | 進一步的陳述資料 | ||||
除申訴資料及答辯資料外,仲裁小組有權要求域名爭議任何一方或雙方提供進一步的陳述資料或文件。 | |||||
13. | 開庭審理 | ||||
裁程序不會作開庭審理安排(包括透過電話會議、視像會議及網上會議);惟仲裁小組可有權按特殊情況認為開庭審理是裁決申訴必需的而作出此安排。 | |||||
14. | 對仲裁程式的作出的配合 | ||||
(a) | 若仲裁小組决定不列為特殊情況下,其中一方未能遵守此程序規則、機構補充規則或仲裁小組訂立之時間規定,則仲裁小組可繼續仲裁程序,並對申訴做出裁決。 | ||||
(b) | 若仲裁小組决定不列為特殊情況下,其中一方未能遵守此程序規則、機構補充規則之條款或條件,或者仲裁小組所提出之要求,則仲裁小組有權自行作出其認為恰當之推論。 | ||||
15. | 仲裁小組的裁決 | ||||
(a) | 仲裁小組可根據所提出之說明與文件,以及根據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程序規則、機構補充規則、相關域名類別之合格條件和仲裁小組認為適用之法律來作出裁決。 | ||||
(b) | 除仲裁小組按特殊情況另行決定外,仲裁小組須根據第6條所述,在接受委任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通知服務提供機構有關的裁決。 | ||||
(c) | 若是由三人成員組成的仲裁小組,須按多數成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 ||||
(d) | 仲裁小組之裁決應以書面方式,列述作出的裁決、所按之理據、作出裁決的日期及仲裁庭的成員名單。 | ||||
(e) | 若裁決上出現意見分歧,仲裁小組須按機構補充規則中所述處理,意見分歧者須按多數成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小組決定爭議非屬域名爭議處理政策中第4條(a)項範圍,須加以說明。若仲裁小組在審視有關仲裁理據後確認有關申訴屬於惡意使用域名(如企圖作出反向域名侵奪)或對域名持有人造成騷擾的情況,則須裁定有關域名註冊屬於惡意使用域名及濫用仲裁程式。 | ||||
16. | 就域名裁決通知爭議雙方 | ||||
(a) | 機構應在收到仲裁小組決議三(3)個工作日內,將決議之完整文本傳達給域名爭議雙方、相關域名註冊商及HKIRC。根據本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相關域名註冊商應立聯絡域名爭議雙方、機構和HKIRC有關執行裁決的日期。 | ||||
(a) | 除仲裁庭另行決定 (詳見域名爭議處理政策第4條(j)項),否則服務提供機構須將有關的域名裁決全文及執行日期公開於網站內。在任何情況下,若仲裁小組裁決確認有關仲裁屬於惡意使用域名(詳見第15條(e)項) ,亦須將有關裁決於網站公佈。 | ||||
17. | 透過和調或其他理由終止仲裁程序 | ||||
(a) | 若在仲裁小組決議之前,雙方同意調解,則仲裁小組應終止仲裁程序,或者若當事者雙方提出要求,則以和解作為仲裁小組之決定。 | ||||
(b) | 若在仲裁小組作做決議之前,仲裁小組因任何理由決定有關的仲裁已無需或不可能繼續,則仲裁小組應終止仲裁程序,否則域名爭議中任何一方須在仲裁庭決定終止仲裁程式所定的期限內,提出合適理由。 | ||||
18. | 費用 | ||||
(a) | 申訴人須根據服務提供機構之補充規則,在其所述之時間內,按照其規定金額,將首付基本費用支付給服務提供機構。若根據第5條(b)(iv)項,若答辯護不接受由申訴人選擇的單一成員仲裁小組,而决定選擇三人成員為仲裁小組,則答辯人須分擔三人成員仲裁小組之固定費用的一半,並將其支付給服務提供機構,詳見第5條(c)項。除了第18條(d)項中所述之外,在所有其他情況下,申訴人應承擔所有需支付給服務提供機構的費用。 | ||||
仲裁小組組成後,如果服務提供機構認為須需退款,則服務提供機構須按照機構補充規則所述,以適當比例將首期費用退還給申訴人。 | |||||
(b) | 若未收到申訴人按第18條(a)項所述繳付的首期仲裁費用,服務提供機構不會就申訴採取任何行動。 | ||||
(c) | 若服務提供機構未於接獲申訴書後三(3)個工作日內收到費用,則有關的申訴將會被撤回,而仲裁程式亦會終止。 | ||||
(d) |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舉辦親自出席聽證會時,服務提供機構應要求當事人者付附加費用,此金額應由服務提供機構與各方及仲裁小組討論後決定。有關的額外費用須由域名爭議雙方按服務提供機構所定的期限及比例支付。 | ||||
19. | 免責聲明 | ||||
除非是蓄意造成缺失,否則不論是服務提供機構或仲裁小組均無須就仲裁程序中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向任何一方負責。 | |||||
20. | 其他事項 | ||||
(a) | 任何只以單數形式出現的詞彙同時適用於複數,反之亦然。 | ||||
(b) | 任何只以男性形式出現的詞彙同時適用於女性,反之亦然。 | ||||
21. | 修訂程序規則 | ||||
此程序規則可由HKIRC隨時修訂。HKIRC每次修改本程序規則時,註冊服務商和HKIRC將於HKIRC網站www.hkirc.hk或註冊服務商之網站事先公告本程序規則之修訂版本(如適用則提前十四(14)個日曆天)。本程序規則之每一修訂版本,根據修訂版最上方說明之有效日期,對HKIRC、域名登記人和相關註冊服務商皆具約束力及效力,且將取代所有先前的程序規則版本。所有相關單位皆應定期瀏覽註冊商和/或HKIRC網站,以便獲悉此類修訂訊息。 | |||||
已修訂的程序規則版本則在域名爭議提交予域名爭議仲裁服務提供機構後生效,有關的域名爭議將會按提交時的程序規則版本處理,直至仲裁程式完成。 | |||||
若域名登記人反對修改此程序規則或域名爭議處理政策,其唯一的方式是向註冊服務商取消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但域名登記人將無權要求退回任何已支付給註冊服務商的費用。在域名登記人取消相關域名註冊之前,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之修訂版本皆適用於域名登記人。 |
域名爭議解决政策
適用於.hk及.香港域名
[2011年2月22日生效]
1.
目的
本域名爭議解决政策(“爭議解決政策”) 為域名登記人和註冊服務商間訂定的域名註冊協議之部份 (“註冊協議”),也是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HKIRC)對關於註冊和使用.hk與.香港頂級域名(域名)強制性條款的一部分。本政策述及關於域名登記人與除HKIRC之外的任一方間,對註冊與使用域名爭議之條款與條件。
本域名爭議解决政策第4條將依據HKIRC域名爭議解决政策程序規則(「程序規則」)以及指定仲裁爭議處理服務機構之補充規則(「補充規則」)來執行。
2.
域名登記人聲明
域名登記人向註冊服務商申請註冊、保留或續用域名時,即代表域名登記人向註冊服務商和HKIRC陳述並保證:
(a)
域名登記人於註冊協議中所作出或於申請域名程序中向註冊服務商提出之陳述皆為完整且正確;
(b)
域名登記人盡其所知並確信,其所申請之域名不侵犯或違反任何第三方之法定權利;
(c)
域名登記人執意使用該域名;
(d)
域名登記人使用此域名,乃合法及合乎本身利益的;
(e)
域名登記人使用域名不會蓄意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及規則;
(f)
任何由域名登記人或域名登記人之代理人提供給註冊服務商或HKIRC的資訊,包括此類資訊之增加或修改部分,皆為完整且正確;且
(g)
當域名登記人接獲任何由於註冊或使用域名引起或相關要求、行動或請求時,域名登記人將立即寄送書面通知給註冊服務商,通知有此類要求、行動或請求,而註冊服務商則應通知HKIRC。
域名登記人有責任確認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有否侵犯或違反其他人之權利。
3.
域名取消、轉讓及更改
如有下列情況,則註冊服務商或HKIRC可取消、轉讓或更改域名註冊:
(a)
域名登記人和爭議中另一方發給註冊服務商和HKIRC,關於爭議已解決之書面或電子說明收條;或
(b)
註冊服務商或HKIRC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法庭發出命令要求採取此類行動;或
(c)
4.
強制仲裁程序
本條內容說明域名登記人必須遵守強制仲裁程序。這些程序將由HKIRC許可之任何一爭議處理服務機構(「服務機構」)執行。
(a)
適用爭議。若第三方(「申訴者」)向適用機構提出聲明,則域名登記人必須遵守強制仲裁程序,並遵照此類服務機構的程序規則和補充規則,當:
i)
域名登記人的域名和申訴者於香港具權利的商標或服務商標完全相同或容易造成混淆;及
ii)
域名登記人對於域名不具使用權利或不應享有相關的合法利益;及
iii)
域名登記人之域名已註冊,且被惡意使用,及
iv)
若域名由個人註冊,但該域名登記人不符合此類個人域名之註冊條件。
要在仲裁程序中勝訴,申訴者必須證明上述各項皆為現狀行為。就第(i)項關於中文域名,其繁體或簡體形式或任何其他於中文相異字表(按註冊協議中的定義)中出現的異體中文域名或商標,也將被視為與該中文字完全相同或容易造成混淆地相近。
(b)
註冊及用於欺詐意圖之證據。為施行第4條(a)(iii)項,若仲裁小組確認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成立,則會成為惡意註冊及使用域名的理據:
i)
蓄意註冊域名,以將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域名予擁有有關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的申訴人或其競爭對手,以賺取較域名登記人為域名註冊直接洐生之成本多的利潤;或
ii)
註冊域名以阻礙有關的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持有人註冊包含有關商標的域名標或標記及域名登記人已有類似行為的前科;或
iii)
域名登記人註冊域名以干擾競爭對手的業務;或
iv)
蓄意透過使用與申訴人擁有的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相似的域名,以代表域名登記人的網站或網頁,企圖誤導互聯網使用者相信有關的網站、網頁內容或所載的產品或服務,是由申訴人提供、贊助、聯營或得到申訴人授權,從而獲得商業利益。
(c)
違反idv.hk/.個人.hk/.個人.香港域名(「個人域名類別」)註冊合格條件的證據。為施行第4條(a)(iv)項,域名登記人是已違反任何註冊於個人域名類別中的域名合格條件。這包括組成域名之名稱非域名登記人於註冊協議和註冊政策、程序與指引以及刊載之政策中定明之個人.hk和個人.香港域名之法定名稱。
(d)
在域名爭議中如何提出理據證明域名登記人有域名的使用權及合法利益:
當域名登記人接獲如第3條程序規則中所述之申訴並需要作出答辯時,域名登記人應參考程序規則第5條來決定如何準備域名登記人的答辯。
按本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第4條(a)(ii)項,若仲裁小組確認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成立,則會成為證明域名登記人對有關域名有行使權或合法利益:
(i)
有足夠理據證明域名登記人在收到域名爭議通知前,已明顯準備使用或已使用有關域名,或正在香港使用與域名相同的名稱提供商品或服務;或
(ii)
即使域名登記人未於香港境內取得商標或服務商標權,但域名登記人(以個人、企業或其它組織形式) 對有關域名的使用已為大眾所知;或
(iii)
域名登記人擁有商標或服務商標權,而該商標和域名登記人所持有之域名完全相同;或
(iv)
域名登記人將域名用於合法非商業或誠信用途,並未意圖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或損毀爭論中之商標或侵犯相關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或
(v)
若該域名已註冊於其中之一項個人域名類別,則該註冊域名必須為域名登記人自有之「個人名稱」,這可以是(1)域名登記人的法定名稱,或者(2)該域名登記人為人所知之名稱,包括例如是域名登記人若為作者或畫家時所用的筆名;或若域名登記人為歌手或演員時所用的藝名;或域名登記人自創或可顯示其具有使用此虛擬角色名稱的權利。
(e)
選擇服務機構。申訴者向機構提出申訴時,應從HKIRC認可的服務機構之中選擇,所選定之服務機構將處理其仲裁程序。
(f)
開始仲裁程序與處理過程及指派仲裁小組。 程序規則與服務機構之補充規則中說明了開始與執行仲裁程序及指派仲裁小組的處理過程。
(g)
(h)
HKIRC不涉及仲裁程序。註冊服務商與HKIRC不得也不會參與任何仲裁小組的處理或執行程序;另外,註冊服務商與HKIRC也不會對仲裁小組所作出之裁決負責。
(i)
賠償。根據仲裁小組決定給予申訴者之解決方案,應僅限於要求取消域名登記人之域名或將該域名之註冊轉讓給申訴者,且應由註冊服務商執行。若註冊服務商無法執行,且未提出正當理由,則由HKIRC執行該爭議裁決。
(j)
通知與刊載。服務機構應通知註冊服務商與HKIRC關於任何仲裁小組針對域名所做之裁決。根據本政策及程序規則與機構之補充規則所做之所有裁決皆為最終決議,且應在互聯網或以其他形式全部刊載,除非仲裁小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須要校訂部分裁決。
當申請域名及要求HKIRC或註冊服務商註冊、保持或更新域名註冊時,域名登記人同意仲裁小組針對以域名登記人為被告之仲裁結果,將公開刊載於指派仲裁小組之註冊服務商和/或HKIRC和/或服務機構之網站。
(k)
仲裁小組決議。若仲裁小組決定應取消或轉讓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則註冊服務商將在註冊服務商與HKIRC收到服務機構通知仲裁小組決議後,等候十(10)個工作天才執行該決議。若註冊服務商無法執行該決議,且也未提出令HKIRC接受之正當理由,則由HKIRC執行該爭議決議。
(l)
域名配對。根據註冊政策、程序與指引或依據註冊協議所述之域名配對,其兩個或所有於配對組合中之域名亦須遵照仲裁小組之裁決。若裁決為必須取消或轉讓,則所有配對組合中之域名也須遵照仲裁小組之裁決。
5.
HKIRC和/或註冊服務商對仲裁程序的參與
註冊服務商和HKIRC將不以任何方式參涉任何域名登記人與其他註冊服務商和HKIRC以外之第三方關於註冊與使用域名登記人域名之爭議仲裁。域名登記人不可應在域名爭議中,將註冊服務商或HKIRC列為參與仲裁的其中一方,或將註冊服務商和/或HKIRC包含在任何此類程序之內。若註冊服務商或HKIRC為此類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則註冊服務商和HKIRC將保留提出任何理據、進行答辯及採取任何適當行動以作出辯護的權利。
6.
維持現狀
除了上述第3條所述的情況外,註冊服務商或HKIRC不會取消、轉讓、啟動、停用或更改域名註冊的狀況。
7.
爭議期間域名的轉讓或更改註冊服務商
域名註冊在以下情況下,域名登記人不應轉讓其域名的持有權:(i)根據第4條之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或在域名爭議仲裁結果公佈後十(10)個工作天內;或當(ii) 域名爭議仲裁程序尚未完成,除非受讓人以書面承諾同意遵行仲裁庭對域名爭議作出的裁決。若有任何域名轉讓申請違反本條所述準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保留取消有關域名轉讓申請的權利。
在根據第4條所述的情況,在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期間,或在域名爭議仲裁結果公佈後十(10)個工作天內,域名登記人不應轉讓域名登記人之域名註冊給另一位註冊服務商。在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期間,若原註冊服務商願意持續遵守根據本政策與程序規則中,對於域名登記人執行之仲裁程序,域名登記人可轉讓相關域名管理權給另一註冊服務商。若仲裁程序尚未完成期間,域名登記人將域名註冊轉讓給另一註冊服務商,則此類爭議依然須遵守原註冊服務商之註冊協議,而新註冊服務商亦須同意執行仲裁小組針對相關域名註冊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8.
政策修改
本政策及程序規則可隨時由HKIRC作出修改。HKIRC每次修改本政策與其程序規則時,將於HKIRC網站www.hkirc.hk事先刊載本政策和/或程序規則之修定版本(如適用則提前十四(14)個日曆天)。本政策和/或程序規則之每一修訂版本,根據修訂版最上方說明之有效日期,對註冊服務商、域名登記人與HKIRC皆具約束力及效力,且將取代所有先前本政策和/或程序規則版本中的條款。域名登記人應定期瀏覽註冊服務商和/或HKIRC網站,以便獲悉此類修訂訊息。
若已修訂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在域名爭議提交予域名爭議仲裁服務提供機構後生效,有關的域名爭議將會按提交時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版本處理,直至仲裁程序完成。
若反對任何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內的修訂,域名登記人只可選擇取消與註冊服務商的域名註冊,唯所繳交的任何費用將不會獲得退還。修訂後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規則將會適用於您的域名註冊,直至有關的域名註冊取消為止。
9.
其他
在本政策中:
(a)
凡屬單數之詞彙,其含義包含複數,反之亦然。
(b)
凡屬男性之詞彙,其含義包含女性,反之亦然。